昨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缴存规定》)在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缴存规定》主要包括将灵活就业人员等缴存主体纳入《缴存规定》、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须进行内部公示、在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材料等内容。
将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缴存主体纳入缴存规定
据了解,2021年,我市成为全国首批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并于7月20日正式实施《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在深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公积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缴存规定》内容的完整性,本次修订拟将我市规定的五类强制缴存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缓缴单位的职工纳入《缴存规定》。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须进行内部公示
按照现有缴存规定,因连续亏损2年等情况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此次修订将现有规定中连续亏损2年的亏损时间条件,调整为亏损满1年即可。同时,拟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程序中增加单位内部公示的环节,由职工对单位的缴存行为进行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可以个人名义缴存公积金。
为给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创造更好的安居环境提供便利,我市允许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士自愿缴存和使用公积金。但现行缴存规定仅支持强制缴存单位工作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在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方式缴存公积金。
为进一步便于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次修订,拟规定在单位工作的该类群体可以选择通过单位代扣代缴,也可以选择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
进一步优化完善业务办理流程和材料
为进一步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结合我市缴存业务实际情况,此次政策修订,将进一步完善部分业务流程、精简业务材料。新规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通过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接收单位注销登记信息后,应当主动为单位办理注销登记;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平台可以核查的业务办理材料无需再提供等等。此外,本次修订将涉及业务办理的相关材料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利企便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在调整原有的体例结构、修改部分章节名称的同时,立足于业务发展实际需求,增加了执法补缴、退缴、异地转移接续等业务。修订内容在保持现有《缴存规定》稳定性和延续性的基础上,针对公积金缴存业务新发展、新变化进行修订,以期更好地适应和规范我市公积金缴存业务开展。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22年3月3日前反馈至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子邮箱:gjj_huangy@zjj.s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