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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魏晓娜: 修改立法避免认罪认罚后滥用上诉权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诉辩关系由职权主义原则所塑造,并以控辩平等原则为缓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入控辩协商因素后,对控辩平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子系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作为其生存环境的刑事诉讼母系统之间,由于主导原则的不同,两相掣肘,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实践中诉辩关系有时会发生变形。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追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据此建立全面的上诉制度,被告人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追求个案处理的妥当性,客观上要求对上诉审查施加一定的限制。由于引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未相应改变上诉制度,实践中出现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进而出现诉辩冲突的表象。治理被告人滥用上诉权,不建议直接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未来可以通过立法修改,加大上诉风险,促使被告人谨慎上诉。

(以上依据《中国刑事法杂志》,陈章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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