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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检察办案故事 用证券办案经验突破侵犯商业秘密案

几年前,重庆市某净化设备公司凭借废油再生精馏设备这一独有的技术优势迅速打开了市场。可好景不长,公司的设备就卖不动了,老板寇某也搞不明白问题到底出在哪。

有一天,寇某接待一位客户参观工厂,本以为十拿九稳的业务,客户却说还需要跟另一个也在重庆的企业对比后再作决定。寇某一听就蒙了。

随后,寇某查询发现有一家公司生产的设备几乎同自己公司的一模一样。更离奇的是这家公司的股东竟是已经离职的原厂长肖某和公司现任外贸经理邓某。

于是,寇某立即聘请律师调查取证,并于2016年1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公安机关将肖某、邓某等三人抓获归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坚决否认,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对这起案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一边,肖某等继续生产、售卖相关设备;另一边,寇某持续就该案向重庆市检察院提出申诉,矛盾就这样不断激化。

就在案件陷入胶着的时候,2018年1月,重庆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刑检办案专业团队正式成立,聚力破解知识产权案件侵权取证难、案件定性难、跨区域打假难等难题。同年5月,重庆市检察院决定将该案交由这支刚成立不久的团队复查,作为该团队的组长,我受命担任此案的主要承办人。

结合之前的证据等相关资料,我和团队工作人员梳理出了两个关键环节。一是废油再生精馏设备中的技术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二是零口供案件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于被侵权的商业秘密,三名犯罪嫌疑人矢口否认,辩称是他们自主研发的,但又提供不出任何证据。相反,有证据证实他们早在自立门户之前就已经从寇某的厂里学会了精馏设备的技术。为此,我们借鉴了证券类犯罪司法解释中认定零口供犯罪的司法经验,总结出了“与商业秘密有接触”+“侵权产品与权利产品相似”+“经验法则的推定”+“排除合理怀疑”认定犯罪的依据,从而成功指导了该案的补充取证工作。

随后,整个办案团队辗转多地调查取证,对每一个细枝末节抽丝剥茧,细心论证。终于,一串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浮现出来。

在办案前期,肖某等人并不觉得自己侵权,甚至拒绝沟通。经过我们反复地释法说理,一份份有力的证据,他们逐渐认识到错误,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人一同前往“老东家”登门道歉,表示愿意作出力所能及的赔偿,净化设备公司也表示谅解。

2018年9月,重庆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撤销原不起诉决定,指定专业团队负责该案的起诉工作。经审查,肖某等三人违反了净化设备公司的保密要求,利用在工作期间所获悉的商业秘密,非法制造侵权产品销售牟利230余万元,重庆市检察院依法以肖某等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三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肖某、邓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各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汤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案子结了,但邓某的生活也发生了巨大改变,工作没有了,孩子也无法在主城区继续读书,只能返回垫江农村上学……我了解此事后,主动联系了邓某本人,并向他提供了协助,最终让他的儿子返回主城区上学。另一方面,寇某也主动出面,邀请邓某回来任职。寇某的不计前嫌,让曾经犯下错误的邓某感动不已,两人握手言和。(重庆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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