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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外包偶像选角中收回扣 一娱乐公司高管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原标题:从外包偶像选角中收回扣一娱乐公司高管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从外包偶像选角中收回扣 一娱乐公司高管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检察官远程提审

正义网讯(通讯员胡佳瑶)某娱乐公司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选角服务外包给自己认识的公司,并收取回扣。2022年1月13日,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近年来,偶像经济盛行,许多流量偶像都是艺人练习生出身,练习生已成为主流造星模式,各类偶像练习生选秀节目层出不穷,热度和关注度居高不下。练习生养成模式致力于把素人培养成为万千粉丝追捧的偶像,其中偶像养成过程会积累大量粉丝,是粉丝经济的重要基础。

段某曾在国内某知名娱乐公司担任高管,该公司以培养偶像练习生出名,推出过多位顶级流量偶像。这段经历让段某在影视娱乐行业里很受欢迎。2018年,段某被猎头公司挖掘,介绍至A传媒公司。经前期接洽,段某了解到,A传媒公司主营影视制作,出品过多部爆款电视剧。A传媒公司正是看中偶像产业这块市场,同时影视制作也需要演员,便成立了一家娱乐子公司。段某由此被聘为娱乐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总经理。

段某全面负责娱乐子公司偶像养成事业部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与选角公司的业务合作;艺人的挑选、挖掘、培养、管理;艺人对外商务合作、影视剧拍摄、演艺活动洽谈、签约、企划、推广宣传活动等相关事宜。

在选角服务的外包项目上,段某动起了小心思,选择了之前因工作认识的陈某所在的B公司。

2018年6月,娱乐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偶像养成选角服务外包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须每月为娱乐子公司选拔至少35名16岁至22岁、外形出众、至少具备一项才艺、无违法犯罪记录或不良言行、可供娱乐子公司签约的优质备选练习生。娱乐子公司每月支付B公司20万元费用,为期6个月。

事实上,早在合同签署之前,段某和陈某已经达成了默契,如果业务成功了,陈某要按行业行情给予段某10%的好处费。当娱乐子公司每月支付的20万元选角费到账后,B公司负责人陈某就会将10%的好处费即2万元通过支付宝打入段某账户。除最后一个月娱乐子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打完全部款项外,段某共收受了5个月的好处费10万元。

2020年11月,娱乐子公司报警,该案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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