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次“释纪明理”式的审理谈话
“感谢纪委同志的耐心劝导,让我对自己的违纪事实有了清晰的认识,也对党纪国法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这个处分我认了。”2022年1月,在我和同事对岑溪市第一中学原副校长梁某某进行电话回访时,梁某某诚恳表态。
梁某某任该市第一中学校长期间,向有关部门汇报该校存在个别教师在编不在岗问题后,没有做到跟踪落实,导致学校长期存在教师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现象。其行为构成违纪行为,最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事实清楚,我以为审理谈话能够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切并不是那么顺利。
“我退休都十几年了,以前的事情谁还记得,不谈!”去年12月,在对梁某某进行审理谈话、核对违纪事实时,我发现梁某某对审理谈话和处分决定存在抵触情绪。
“梁校长,别着急,今天我们主要是想与您面对面核对一下违纪事实是否有出入,也要听取一下您是否有不同的意见。”为了舒缓梁某某的情绪,我一边给他递上一杯热茶,一边耐心地和他解释。
“当时我已经按照通知将名单上报,最终如何处理是其他部门负责的,你们说我没有履职尽责,我觉得很冤枉。”
“事情已经过去这么久了,现在又重新倒查出来,有必要吗?”在一来一往的交谈中,梁某某对我们的态度缓和了下来,但对处分决定依然感到“委屈”。
梁某某的反应,以往许多谈话对象都出现过,认为自己犯的错误已经过去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或者是本人已经退休,就不会再被追究责任。为帮助梁某某认识到违纪问题根源,强化执纪审查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纪效果,我们继续和他聊起来。
“党纪政纪案件不同于刑事案件,并没有追溯期限的限制,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对象的违纪行为,无论何时发生的,过去了多久,都会被追究纪律责任。”
“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占用了编制名额,学校不能配备足量的师资,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学生接受定量教育的权益,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一边解释,一边递上了准备好的案例解说,梁某某在翻阅时陷入了沉思。
“作为一名校长,我的领导责任不可推卸,作为一名曾经的教师,我教育学生犯了错误要勇于承认,但自己却没有做到,我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处理。”
随后,消除认识误区的梁某某在审理谈话笔录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这次的审理谈话让我认识到了案件审理工作不仅要把好审核关,更要耐心地与谈话对象论理说纪,不能一处了之,真正实现查办案件以案促教、以案促改的功效。(岑溪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