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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全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原标题:广西全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

正义网桂林1月7日电(通讯员唐亚英廖维玉)近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唐某、曾某分别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二年四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至12万元。

2002年至2018年期间,李某(已判刑)组织、领导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在永福县罗锦镇等地,有组织地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手段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形成了以李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还和周某(已判刑)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交织往来。

以李某为首的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大量钱财,还以投资、入股参股、合伙等方式经营采石场、饮用水公司、塑料制品等公司,运作城乡风貌立面改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工程,获取大量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永福县罗锦镇、百寿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永福县及其周边地区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林某、唐某、曾某明知该组织长期在永福县百寿镇、罗锦镇周边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的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某、曾某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在充分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适用的法律基础之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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