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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东五市协同管理,打造海上“绿水青山” 《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为五市首个协同立法项目

原标题:胶东五市协同管理,打造海上“绿水青山”《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为五市首个协同立法项目

青岛日报12月29日讯为规范海洋牧场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2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条例》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生态保护、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主任张桂芹对《条例》的内容进行了解读。

“《条例》的最大特点是规定了胶东五市海洋牧场管理的协同事项。”张桂芹说,《青岛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是胶东五市首个协同立法项目,在常委会审议和社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十分关注的一点就是如何发挥协同立法优势,解决条块分割问题。为此,《条例》明确了海洋牧场协同管理的重点领域,完善了相关协同制度,强化了联动效应。一是明确规定胶东五市需要采取的协同措施,包括海洋牧场发展应当坚持协同管理的原则;胶东五市在编制海洋牧场规划、信息沟通、重大事件通报、建立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协同;本市会同胶东经济圈其他设区的市,加强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合力提升海洋牧场及相关产业创新能力;建设海洋牧场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的,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会商,有争议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等。二是在鼓励措施、监管要求、处罚标准等方面保持基本一致,如建设多元融合发展现代化海洋牧场的扶持导向、海洋牧场平台的检验要求、生态保护要求、法律责任等。

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努力打造海上“绿水青山”。建设海洋牧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修复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为此,《条例》规定了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多项措施。一是对在海洋牧场海域内从事海水养殖、渔业捕捞和休闲经营活动提出生态保护方面的要求。二是禁止海洋牧场经营者向海洋排放固体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三是规定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洋牧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生态环境改善修复等的效果评估,优化海洋牧场发展结构和布局。

始终绷紧安全之弦,加强运营安全管理。海洋牧场从事休闲经营活动在实践中比较普遍,存在一定安全风险。《条例》规定了多项措施加强安全管理:一是对海洋牧场从事休闲经营活动需具备的基本条件作出衔接性规定,要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船舶、船员、码头等。二是加强海洋牧场平台管理,明确海洋牧场平台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证书或者文书,未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或者文书的海洋牧场平台不得投入运营。同时,为保障平台运营安全,增加了海洋牧场平台日常管理运行规范。如,需要配备救生、消防、通信、定位、视频监控以及防漏电、防雷击等安全设施;需要配备掌握救生、消防、通信、避碰等专业技能的人员;海洋牧场平台应当根据气象、海况等情况开展运营,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以上预警、能见度低于一千米、浪涌达到大浪级别时,禁止临时登乘人员登乘海洋牧场平台。

据张桂芹介绍,《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贯彻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如,根据部分海洋渔业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条例》明确要求编制海洋牧场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海洋牧场经营企业的呼声,对偷捕海洋牧场渔业资源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凡盗采、盗捕海洋牧场内的渔业资源,违反海上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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