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后一单位仍无育儿假,官方答复
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的决定,明确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等,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同时规定在子女3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10天育儿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同时,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5天陪护父母假。
然而,在《条例》开始施行后,仍有浙江网友称其所在的省直事业单位无法休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以红头文件为准”。
12月9日,这名网友在浙江省人社厅“互动交流”栏目留言称,“2021年11月25日通过的新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虽然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11月30日在其官网发布《条例》有关问题解答,但我单位(省直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仍要求以红头文件为准,称无正式发布的红头文件,员工无法休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
该网友表示,自己已于12月3日咨询过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卫健委答复称“不会发布红头文件,各单位参照《条例》要求执行”。但其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仍坚持“要以省人社厅答复为准”。
对此,浙江省人社厅工资福利处于12月9日当天答复称,“《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各单位应按照《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祝加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