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职业禁止令!这个银行“内鬼”获刑罚
正义网上海11月24日电(通讯员孙晓光)对公账户,本是企业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的专用账户,较之个人信用账户,这种单位支付结算账户虽然开办门槛高,但交易额度上限较高,流水频繁且数额较大,这种转账特殊性及便利性,近年来被不法分子瞄上,注册、买卖对公账户并用于电信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近日,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就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犯罪团伙提起公诉,银行工作人员顾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违规开通对公账户用于犯罪,被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银行相关工作。
据悉,公安机关在侦办张某某贩卖银行卡一案中,顺藤摸瓜,发现其上线中介人王某、银行开户介绍人朱某、季某等人串通作案,四处收购身份证,以虚假的身份、申请材料及办公场所,诈欺银行实地核查流程,注册、买卖对公账户转手获利。在委托银行协助调查时,牵出顾某这一银行“内鬼”。
任职客户经理的顾某在老同学朱某的介绍下帮助朱某等人处理申请人开户资质审核困难,这起“里应外合”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团伙相继被抓。
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季某在明知他人开立对公账户可能会用于收购、出租、出售的情况下,为牟取不法利益,拉拢、哄骗银行工作人员顾某等人,为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开通对公账户,促成非法交易,致使多套虚假对公账户流入他人手中并被用于犯罪。经查证,涉案14套对公账户帮助支付结算诈骗犯罪金额2000余万元,总流水1亿余元。朱某从中获利3万余元,季某获利1万余元,银行工作人员顾某获利2万元。
奉贤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顾某等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会利用对公账户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而顾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开立账户存在倒卖的重大可能,在银行内部已警示自查情况下,依然接受朱某请托,收取好处费,帮其违规办理对公账户,在犯罪完成过程中起关键作用,除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建议对其宣告职业禁止,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银行业务。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奉贤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全部支持检方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朱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至2000元不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为进一步警示教育相关行业,对原银行工作人员顾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禁止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银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