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检察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具体路径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的深入推进,如何构建规范化的案例参照适用制度成为司法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问题。与规范性法律条文“无条件”适用的法源地位相比,选择指导性案例“嵌入”检察法律文书的理由及方式是其功能得以发挥的前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第15条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的效力,今后应加强相关机制建设,解决指导性案例援引不规范、说理不充分等问题。
指导性案例在本质上呈现出“类案规范”的特征,其并不像规范性条文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因此,《规定》第15条明确其不能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但是其又具有“应当参照”的刚性效力。因为指导性案例解决的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是对现行立法的一种补正性解释,其已上升为“司法共识”或者“实践理性”,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内在路径之一。在“同案同判”“公平原则”的语境下理所当然地具备了约束力。此处的“参照”隐含“参考、比照”两方面的内容,是以案件的“相似性”为前提的。根据案例的相似程度,参照适用可区分为全部参照适用和部分参照适用。
积极探索检察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方法。作为进行相似性判断的首要环节,以要旨作为比较适用的基点对指导性案例与在办案件的相似性进行比照,是在指导性案例数据库中进行快速定位、选择参照范例的最佳方式。虽然要旨所表述的重要事实并不涵盖所有的细节内容,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与抽象性,但可以为检察人员参照援用指引方向、廓定范围。将要旨引入在办案件中参照适用尚需辅之以基本案情与指导意义两方面内容。
首先,提炼出在办案件中争议的问题或分歧点,将其与指导性案例中指导意义部分关涉的法律要点进行比对,如其涉及到同一个问题,则才具备了参照适用的前提要件。
其次,由于指导性案例中的基本案情通常涵盖的只是关键事实,在一定情况下应当通过检索原案法律文书的方式,防止出现“断章取义”或者“削足适履”式的援引。
再次,司法办案除了参照法律理由外,还要关注案件效果因素,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更要摆脱就案办案思维定式。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平衡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考验其综合素养。
提升参照适用检察指导性案例能力。一方面,检察官要适度“放松”对文义解释的依赖,科学合理地选择多种法律解释方法。受制于多种因素的局限,制定法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涵摄所有情形,单纯依靠文义解释难以找准疑难复杂案件中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衔接点”,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运用类比推理、演绎推理等对指导性案例与在办案件进行比对。与“三段论”模式下将全部案件事实置于法律规范之下不同,指导性案例运用于个案的关键在于合理运用类比推理,其呈现出“具体—抽象—具体”的推理范式。办案人员在运用指导性案例解决在办案件所涉及的实体问题时,可以依赖类比推理,而对程序性问题,则可以依赖演绎推理。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在完成相关推理之后,尚需运用适当的校验方法,对参照适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评估。首先,应当运用体系化的方式通盘考量法律之间的协调性,从而对参照适用结果的正当性予以论证,并着重考察参照适用的推导结论是否在法律解释的可能范围内,是否违背了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及理念目的。其次,在追求“同案同判”形式正义的前提下,对于解释型及漏洞填补型的指导性案例,需要从价值权衡的角度去考量其参照适用范围,妥善处理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
加强检察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机制建设。一方面,加大智慧检务研发力度,促进指导性案例适用效率。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提升了指导性案例检索、对比的效率与精准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推进智慧检务建设,利用数据算法构建契合“法律逻辑”与“语义分析”双向融合的智能化推送模式,有助于检察人员在“后案”的办理过程中真正实现“以科技驱动案例适用”的实践面向。虽然智慧检务科技手段不能完全替代检察人员直接实现对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但其在节省办案时间、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释放出更多的技术红利,与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有效契合。另一方面,通过引入指导性案例加强释法说理的可接受性。目前,检察法律文书存在说理不足、释法简略的情形。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为加强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提供了契机,有助于增强案件处理决定的可接受性,促进民众的认可度。检察官在法律文书中以释法说理的方式引入指导性案例,不仅有助于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内涵意蕴,也进一步提升了指导性案例的社会知晓度。
(作者单位: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