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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 彰显公平正义

原标题:“同命同价”彰显公平正义

近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从2021年11月1日开始,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范围扩大至湖南省全辖区,将试点案件类型范围扩大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因地区身份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标准,一直为公众普遍质疑。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因而有“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此前,按照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以2006年为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759元,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据此计算,城乡居民死亡赔偿金相差10多万元。

城乡二元结构下,“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有其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毋庸置疑,长期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加剧了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尤其是城乡居民之间的割裂、对立甚至是冲突。客观上,它引申出来带有歧视的涵义:在城里人眼中乡下人的命不值钱。

人人生而平等,或者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扩大至全省辖区,既是顺应民心,更彰显法治进步,是向着“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洒遍每一个角落”又靠近一大步。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长期的二元对立,城乡之间仍然存在诸多不公平的领域,尤其在医疗、教育、文化基础设施等方面,因为地域和身份所限,农村人难以享受到城里人一样的服务。对于我们社会中存在的这些隐痛点,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在体制机制上填平鸿沟、打通屏障。

中国是农业大国,为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国家正在大力实施乡村振兴的宏伟战略。从本质上来说,实现乡村振兴,就是要让农村的各种生产力要素的“活性”得以释放,而其中核心要素就是人。让农村居民享受充分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这一庞大群体的聪明才干,这应该是推进法治中国带来的积极后果。(朱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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