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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原标题:优化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同时要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群众有序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

我在调研中发现,上海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完善监督机制,创新监督方法。前不久,闵行区检察院举行“刑事案件调查核实权的实践与优化”专题研讨会,并就该院起草的《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调查核实权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听取专家学者和人民监督员意见。会上,我作为上海市人民监督员、上海市静安区区委统战部退休干部,就如何更好开展刑事案件法律监督工作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加强制度供给。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学是一个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不能脱离实践。一方面,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拓宽线索来源机制,在加强对调查核实权宣传的基础上,让社会公众知晓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内容和意义,引导其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线索,持续做大线索体量。同时应转变工作理念,树立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就是帮助侦查机关把关证据质量、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履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对相关线索的排查、审核、确认等工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健全内外合作机制,比如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健全线索移交和情况通报机制,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案件线索,及时向相关部门移送,相关部门在调查核实完毕后应及时反馈调查情况。要健全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拓展议事范围,既研究讨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同时研判分析诉讼监督相关案件或重大线索,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提升法律监督活动质效。我认为还应该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核实方面的合作。《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此规定,检察机关可进一步细化该项规定,与公安机关商定开展调查核实时需提供的具体材料等内容。

第二,重视落实成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离不开党的领导和其他政法机关的支持。因此,既要以全党贯彻落实《意见》为契机,及时向党委汇报开展调查核实权工作情况,又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特别是重视公安、法院方面的反馈信息,做到求大同、存小异,形成各方一同推动落实该项工作的良好局面。对此,我希望办案人员充分挖掘调查核实权典型案例,切实发挥其释法说理效果。此外,基层检察院处于开展调查核实权的最前沿,应立足工作实践,聚焦工作中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对策,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人大常委会、上级检察机关等方面报告和反馈,推动相关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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