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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鉴是举”不可取

原标题:“唯鉴是举”不可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滕艳军

民事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检察机关必须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监督纠正错误的司法裁判,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本案中,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字据,一份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的孤证,缘何在历经多次鉴定后,却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一言以蔽之,司法判决违背了基本的日常生活经验,导致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最终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法律制度中表述为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日常生活经验不仅客观存在于每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范围中,更影响到法官认定事实的全过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由此可知,日常生活经验已成为法官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之一。

本案中,被告王彩虹出具的字据系孤证且存在多处瑕疵。该字据宽不到5厘米,有明显的剪裁痕迹,签名处被溶解处理;没有标题,正文、签字不是一支笔所写,也不是同一人所写;字据正文没有指印,魏正义签名处指印是反着的,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指印是拓印还是捺印。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该证据极有可能系利用真实字据留白处进行变造,自然也达不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的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特别是在查证100万元承兑汇票贴息兑付这一重要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判断还款事实是否发生,而非仅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代替不了法官的司法判断,特别是在多份鉴定意见均存在瑕疵且意见相左的情况下,司法判决更不应被鉴定意见带偏,甚至出现以鉴代审的情况。

民事检察倡导精准监督。所谓“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所谓“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这起案件经河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检提出抗诉等程序,最高法最终改判王彩虹偿还14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本案在准确适用日常生活经验、正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防止以鉴代审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在社会价值方面,也启示人们要慎重对待个人签名,防止签名被“移花接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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