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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行刑衔接案件咨询机制 加强配合实现优势互补

原标题:细化行刑衔接案件咨询机制加强配合实现优势互补

正义网北京10月11日电(见习记者王冬)10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深入贯彻中共中央《意见》推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下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记者了解到,《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对案件咨询机制进一步细化。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作了详细介绍。

“无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行刑衔接案件中,判断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还是只涉嫌行政违法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也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前提。”高景峰称,其中既涉及对刑法、行政法律法规、证据标准、移送案件的条件等诸多问题的理解,也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据高景峰介绍,行政执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有优势: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有着较专业的了解;公安机关对受案过程、案件现场勘验等有着丰富的经验;检察机关在定罪量刑、证明标准等方面可以提供引导指导,这样可以实现优势互补,保证案件质量,顺利实现行刑衔接。

“近年来,最高检会同原国家食药总局、原环保部等部门出台的系列配套文件中,本身就有关于检察机关提供案件定性咨询的内容。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以此为依据进行了很好的探索。”高景峰表示,《行刑衔接工作规定》将这些经验进一步细化。根据《行刑衔接工作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保全等问题咨询检察院的,或者公安机关就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主动听取检察院意见建议的,检察院应当及时答复。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可以就行政执法专业问题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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