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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运动形态是骑行还是推行?痕迹检验为分析事故提供客观依据

原标题:自行车运动形态是骑行还是推行?痕迹检验为分析事故提供客观依据

自行车运动形态是骑行还是推行?痕迹检验为分析事故提供客观依据

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检察技术人员在对交通事故中的自行车进行痕迹检验。

近年来,自行车作为健康、环保、节能、轻便的交通工具,被越来越多的现代人重新开始选择,但是,自行车与轿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在逐年增加,事故发生后,争议焦点多集中在自行车处于骑行还是推行状态,所以,还原事故发生时的事实真相,成为交警部门处理此类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有力的证据。笔者结合多年痕迹检验工作经验,就如何判断事故发生时自行车的运动形态试作分析。

一、根据自行车痕迹与轿车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1.骑行状态时,鞍座通常会产生偏转痕迹。在水平路面正常骑行时,骑车人约85%的重力都作用于自行车鞍座,当自行车受到侧向外力时,侧向外力通过骑车人身体传递给自行车鞍座,鞍座受到较大扭矩而发生偏转,但偏转角度一般小于35度。偏转的角度影响因素较多,如自行车与轿车撞击力的大小、角度、自行车鞍座固定松紧度,以及骑车人姿势等。自行车鞍座是否有扭转痕迹,可作为判断发生事故时自行车是否处于骑行状态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可确定骑车人跌落方向与自行车鞍座偏转方向。即:自行车鞍座前端向右偏转,则骑车人向左侧方向跌落;反之,向右侧方向跌落。

2.推行状态时,鞍座一般不会产生偏转痕迹。推行状态时,轿车从左侧与推行自行车(左侧推行)碰撞,两车间有推车人身体作为缓冲,会产生较为圆润痕迹,两车间物质交换较少,物质加减层的面积相对较小,自行车受力及车辆变形较小;自行车处于推行状态时鞍座未受外力作用,不会产生偏转痕迹。

二、根据轿车痕迹与人体损伤特征的对应关系进行认定

1.骑行状态时,骑车人体位较高,重心不稳,往往受伤较重。骑行状态时,脚踏板旋转到最低位或最高位时距地高度为10cm至48cm左右,小型轿车前保险杠距地高度多在20cm至60cm左右,发生碰撞时,由于自行车减速或刹车时骑车人大多习惯左侧脚踏板停留于最底部,两条腿位于自行车的两侧,轿车的前保险杠与自行车碰撞时,骑车人往往一条腿受撞击后痕迹明显,受伤较重,常出现骨折等情况;而另一条腿因未与轿车发生直接碰撞接触,一般不会产生损伤及痕迹,这可作为判断是从左侧还是右侧碰撞的重要依据。当轿车以较快的速度与骑行的自行车一侧碰撞时,由于骑车人双脚离地,体位较高,重心不稳,往往容易把骑车人“铲”至轿车的发动机机盖、挡风玻璃、车顶等处。前挡风玻璃如有破损时,会有骑车人的毛发或衣物纤维附着。骑车人往往受伤较重,常表现为严重的颅脑损伤、四肢骨折、全身广泛性擦挫伤痕迹,损伤部位受力顺序依次为下肢、上肢和头部,下肢表现为双腿外侧中下段骨折或踝关节骨折、脱位。骑行的自行车被后方轿车碰撞时,由于人体后仰与汽车碰撞,损伤痕迹多发生在头顶枕部、肩背部、上肢,下肢损伤痕迹则少见。

2.自行车处于推行状态时,推车人双脚踏于地面,体位低,重心稳,轿车不会轻易把推车人“铲”起来,推车人伤情相对会较轻。推车人通常在自行车左侧推行。当轿车从左侧碰撞时,轿车与自行车之间的物质交换较少,痕迹相对圆滑,推车人体损伤明显。此时轿车与推车人的两腿直接发生碰撞接触,推车人的下肢均会出现擦挫伤或楔形骨折,楔形骨折尖端方向可以反映轿车的撞击方向,受伤部位会略高于骑自行车时的位置,双腿受伤部位的高度基本一致,伤情严重时还会出现轿车前保险杠相对应形状的损伤。当轿车从自行车右侧碰撞时(左侧推行)则相反。另外自行车推行时,由于鞋底与地面的摩擦力作用,承重腿损伤痕迹较重,足跟部有明显挫伤,鞋底与地面产生擦蹭痕迹。无论轿车从左侧还是右侧碰撞,推车人与自行车分离的距离均相对较近。

三、根据人体损伤特征与自行车的对应关系进行分析认定

1.人体大腿内侧及会阴部是否有擦伤痕迹,可分析认定自行车是骑行或推行状态。骑车人受到撞击后从自行车上跌落,骑车人两大腿内侧及会阴部与自行车横梁、鞍座发生强烈碰撞擦蹭,会造成骑车人两大腿内侧及会阴部不同程度的表皮擦伤并伴有皮下出血。通常情况下,骑车人大腿内侧等部位擦伤痕迹的轻重,取决于轿车与骑行自行车撞击力的大小、骑车人下身穿着衣物的薄厚。

2.人体大腿内侧的擦伤痕迹,可分析认定骑车人跌落方向。

下面用案例来说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某路口,某牌自行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左右小腿骨折、左肘部损伤、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司机王某供述: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自行车在自行车道上,由南向北逆向骑行,当时他车骑得很快,我没有看到他,等看到他时就已经到我车前了。由于路口没有信号灯及监控设备,同时是深夜,案发时只有见证人李某在事故现场,交警在调查时,李某证实,被撞人是推着自行车过路口时被撞的;而司机王某供述与见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自行车运动形态是骑行还是推行?

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8月23日受交警部门委托对本次事故进行痕迹检验。该院检察技术人员通过检验发现:轿车前保险杠破损变形并伴有布纹图案的尘土减层,前车牌照下部有1.0×1.5cm的黑色橡胶物质加层,发动机盖前部变形,中部有直径为10.5cm凹陷变形;自行车右侧手把、右侧脚踏板、后货架右侧均有新鲜擦蹭痕迹;左侧脚踏板外侧有新鲜碰撞痕迹并伴有黑色橡胶物质减层;自行车鞍座未发现有偏转的痕迹。死者张某左右两侧裤腿均有新鲜碰撞痕迹并伴有尘土加层,上衣左肘部有新鲜擦蹭痕迹。

根据检验结果,技术人员分析认为:该自行车右侧车把、右侧脚踏板均有沥青物质及泥土沙子附着,后货架右侧有与摩擦系数较大地面擦蹭的新鲜痕迹,符合自行车右侧倒地运动形态;左侧脚踏板外侧有黑色橡胶物质减层,该轿车前车牌照有黑色橡胶物质加层,黑色橡胶物质加、减层互相对应,两客体产生物质交换,充分体现自行车左侧与该轿车发生接触;轿车前保险杠破损变形并有布纹图案的尘土减层,与死者裤子布纹图案一致且有尘土加层,结合《尸体检验报告》,死者张某左右两侧小腿中部骨折,受伤部位相对较低,死者左右脚鞋子底部均有与地面横向擦蹭痕迹物,说明事故发生时死者应左右脚着地,非骑行状态;发动机盖前部有椭圆形凹陷变形,其凹陷形态与死者左臂肘部瘀血伤情互相对应;发动机盖中部后沿凹陷变形处有死者毛发附着,死者头枕部有3.5cm长的损伤且有毛发脱落,两者相互对应;通过痕迹检验与《尸体检验报告》综合评判确定,该小型轿车与自行车发生事故时,自行车为推行状态。最终,该院技术人员出具鉴定意见:行驶的某牌轿车前部痕迹系与推车人身体及自行车左侧碰撞接触形成,自行车右侧痕迹系倒地后与地面擦蹭接触形成。办案部门根据此鉴定意见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2020年11月23日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肇事司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王某并未提出上诉。

综上,自行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通过对车辆接触痕迹及人体损伤综合分析,不但可以认定自行车与轿车发生事故时自行车的骑行或推行状态,还可以确定自行车与轿车碰撞方向及骑车人跌落的位置,为还原事故发生过程,提供有力客观依据。

(作者单位: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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