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名公益检察官的成长进阶必备
公益诉讼检察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要求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下称“公益检察官”)具备过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坚持做到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监督自觉,切实守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坚定一种情怀。保护公益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更是检察公益诉讼的内核,具备坚定的公益情怀是公益检察官最基本也是最首要的素质,既要内化于心,也要外践于行。具体而言,要心向美好,乐见绿水青山,尊崇历史文化,向往公平正义,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社会秩序有较高的要求和追求;要胸怀人民,想人民之所想,解人民之所需,谋实事、做实事,做到“功成必定有我”和“功成不必在我”;要讲政治知大局,熟悉党和国家包括所在地方的大政方针,自觉从服务大局的高度谋划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严守法律纪律规定,处理好依法维护人民利益和国家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关系。
二、具备“攻”“守”思维。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既要求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跟进监督等方面积极进取,又要求在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面稳妥规范。因此,公益检察官在不同办案阶段需要具备不同思维。一方面要能“攻”,在收集证据时具备侦查思维,面对困难与挑战有百折不挠的勇气和担当,能够独立思考不盲从。另一方面要善“守”,在制发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时敢于质疑和批判,对前期收集证据过程中形成的认识进行质疑、补正甚至抛弃,重构案件事实,并将案件事实转换为可以用法律进行评价的法律事实。同时要注意规范办案、质效兼备。
三、落实监督理念。公益诉讼是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着力点,公益检察官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公益诉讼工作的特点,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主动适应新常态,落实新理念。特别是,要推动问题解决,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要落实监督就是办案理念,对符合公益诉讼检察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当依法及时启动相关办案程序。要落实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依托诉前程序,通过磋商、座谈、发出检察建议、诉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主动依法履职。要通过听证制度、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完善权利保障等方式,促进诉前程序司法化。
四、融合多方关系。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不是检察机关唱独角戏,公益检察官要注重沟通协调,主动融合各方关系,凝聚各方对公益保护的共识,避免出现检察机关单打独斗的局面。一是赢得党委、人大和政协的支持。要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协汇报工作情况并争取支持,在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公益诉讼的时代价值。二是赢得行政机关的认可与支持。要注意方式方法,主动加强释法说理工作,提高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主动性,提高行政机关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同时,把握监督的法定性和有限性,坚决做到监督到位不越位。三是赢得人民群众的肯定和支持。要多方了解民意,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强烈需求;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宣传工作,用鲜活案例讲好法治故事,扩大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检察的知晓度、参与度;建立公益诉讼举报奖励机制,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凝聚公益保护共识,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五、提升业务能力。公益检察官不仅要具备刑事、民事、行政等相关法律知识,还需不断学习公益诉讼所涉领域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避免出现知识盲区,努力做到靶向监督、精准监督。一是要掌握一定的技术实操技能。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保障工作由各级检察院技术部门负责。但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可能存在工作内容、时间安排上的冲突,由于调查取证工作具有及时性、不可逆性等特点,公益检察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术实操技能,如无人机航拍、快检、卫星遥感、同步录音录像等基本操作技术,及时有效收集和固定证据。二是要实现办案质效最大化。公益诉讼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公益,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及优势又不止步于此,更在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因此,公益检察官不能就案办案,要深刻分析公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巩固成效,真正做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三是要积极进行理论研究。检察公益诉讼是实践的产物,国内外没有现成的检察公益诉讼理论可资借鉴。因此,此项制度的理论研究是对检察实践的总结、反思,在制度供给、基础理论、司法规律及办案实务等方面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公益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摄取新的理论研究成果,结合办案实践深入思考,对办案经验进行提炼和总结,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最终转化为研究成果,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升,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