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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篇 (7)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原标题:税收优惠篇|(7)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

税收优惠篇

减征或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适用对象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

支持措施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湖南省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50%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措施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2019〕11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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