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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频频"翻车"?法院:加强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治理

原标题:社交平台频频"翻车"?法院:加强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治理

正义网北京6月1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单鸽郭璐璐)6月1日上午,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该院共受理案件102585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23781件,占比23.18%。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也逐年增长,其中2018年9月至12月收案量为458件,2019年收案量为8011件,2020年收案量为10424件,同比上升30.12%。

记者注意到,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办理的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纠纷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其次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6.81%。此外,社交媒体平台纠纷涉诉主体较为集中,截至2021年5月31日,数量排名前10的社交媒体平台共计涉诉20402件,占该类案件总收案的85.79%,主要涉及社交类APP及各大门户网站。

“这些案件呈现出平台类型多元、诉讼主张多样化、新型商业模式频出、跨界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明显等特点。”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说,“不仅如此,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包含大量前沿法律问题,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侵权认定规则等也产生了极大冲击。”

社交媒体平台在发展中频频“翻车”,引发社会关注。在张雯看来,这可能与混业经营下,运营链上涉及平台、主播、品牌方、卖家、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复合平台需要分业监管,易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等有关。此外,基于平台具有的市场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方身份,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准入资质、商品信息监管不严格;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短板,有时会非法收集和过度收集等情况的存在,也可能造成社交媒体平台在发展中出现纠纷。

“平台凭借优势地位,在格式条款中为自己设立单方变更权免除自身责任,或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也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导致‘翻车’。”张雯表示。

那么,如何保障平台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雯认为,应通过积极探索诉源治理、典型案例示范调解、协同治理等创新机制、输出规则,促进平台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案件诉前分流引导。针对要求社交媒体平台披露涉嫌侵权主体身份信息案件,建立信息披露类案件诉前化解机制。该院运行近一年来,在诉前调解阶段成功调解该类案件2350件,平均用时不足30天,高效化解了纠纷。

——强化新客体和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积极探索新客体保护规则,鼓励新客体创作;另一方面,加强网络游戏、视频、教育等新业态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引导新技术、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

——依法规制社交媒体平台人格权侵权行为。该院在办理某短视频平台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案中,明确互联网平台要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合理使用的规则,依法规制平台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办理一起未成年子女被父母绑树上教育遭偷拍并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传播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中,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注重保护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信息;在办理某房地产平台诉杨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中,明确市场经营者利用自媒体进行宣传推广,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不可捏造、传播虚假信息,恶意误导公众,进行商业诋毁。

——合理认定平台承担与其经营利益相匹配的监管责任。通过明确社交媒体平台涉及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制平台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平台应当尽到与其经营利益相匹配的审慎监管义务,该院在办理某直播平台著作权案中,认定直播平台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构成共同侵权;引导平台严格贯彻执行用户实名注册制。

——积极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该院建立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新机制,与市版权局、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发起“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共建良性版权保护生态;向相关监管机关、平台企业发送司法建议,深挖类案问题背后的普遍性、深层次原因,倡导树立规则意识,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还通报了十起涉社交媒体平台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认定了具有独创性的聊天表情构成美术作品,商业模式影响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发表言论的注意义务可因身份不同而变化,明确了主播私下带货行为应承担经营者责任,超出引用目的和必要程度的使用作品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自媒体不得捏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商业诋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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