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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全市首例适用《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行政诉讼案

原标题: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全市首例适用《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行政诉讼案

近日,天津二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该案是全市首例适用《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行政诉讼案,也是该院首次以调解方式审结的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

该案中,原告天津市某烟酒店因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他人举报,被告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原告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行政处罚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仔细研究案情,经过开庭审理,基本查清了事实。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等争议焦点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原被告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经过与当事人沟通,双方均同意调解,且此案当事人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在合议庭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了行政调解协议。

该案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情节及原告的经济情况,在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适用调解结案,既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营造了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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