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张文明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张文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文明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违反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故意规避集体决策,违规决定出借资金及提供担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工录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并谋取个人利益,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原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请托人巨额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张文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党性原则,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罔顾职责,擅权妄为,独断专行,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经济上贪婪成性,疯狂敛财,甘于被“围猎”,大搞权钱交易,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挪用公款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文明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张文明简历
张文明,男,汉族,1954年10月生,黑龙江绥化人,1972年3月参加工作,1977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
1972.03—1974.07绥化县民吉公社大庆中学教员
1974.07—1975.08绥化地区师范学校学生
1975.08—1978.10绥化县民吉公社文教组教员、团委书记
1978.10—1980.11共青团黑龙江省委文体部干事
1980.11—1983.10共青团黑龙江省委文体部副科长
1983.10—1987.09共青团黑龙江省委办公室副主任
1987.09—1988.10共青团黑龙江省委青工部部长
1988.10—1990.10黑龙江省交通厅政研室副主任(正处级)
1990.10—1996.04黑龙江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
(其间:1991.11—1993.12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习)
1996.04—1999.01绥化地区行署副专员
1999.01—2000.05绥化地委委员、地区行署副专员
2000.05—2008.02绥化市委副书记
2008.02—2013.01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2013.01—2014.11黑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4.11—2017.11黑龙江省政协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17.11退休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