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池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确保不枉不纵
赵某身为河池市某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可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鉴于其在组织初核前主动交代本人违纪事实,并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具有减轻处分情节。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给予赵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黄某作为天峨县六排镇领导,履职不力,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砂、非法占用土地堆放河砂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但鉴于黄某在此期间脱产专抓异地扶贫搬迁和生态移民示范新城建设征地拆迁等工作,对未能全力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发生,黄某应负的责任较轻,经研究决定,免于黄某党纪处分,给予诫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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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河池市纪检监察机关明晰刻度把握边界,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好“四种形态”之间的相邻转化,确保处分决定有理有据、不枉不纵的一个缩影。
2020年以来,河池市纪委监委重点把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落实到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之中,贯穿到线索处置、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执纪审理的全过程,通过对“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健全“四种形态”专项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等方式,推动纪法有效衔接,审慎稳妥做好“四种形态”的相互转化,提升“四种形态”运用的精准度。
把准转化标尺。对具有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形的,酌情“由高转低”,做到“管住大多数”;对“一把手”顶风违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对抗组织调查、拒不配合等从重或加重情形的,坚决“由低转高”,切实“惩治极少数”。
严格转化程序。坚持全面审查,综合研判,案件承办部门对符合形态转化的案件提出转化意见,经与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形成书面建议,或案件承办部门虽未提出转化建议,但经审理认为应当适用形态转化的,先由室务会集体审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并形成审理报告,按程序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做到环环相扣,定性准确,量纪恰当。
压实转化责任。不断提升“四种形态”转化的规范性,既要防止该转的不转,又要杜绝不该转的随意转。河池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四种形态”转化工作中实行全程留痕化管理,强化案件转化备案机制,压实案件主办人、主审人责任,发现违规或转化形态不适用、不合理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据统计,2020年河池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理党员干部5151人次,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提醒3506人次,占68.1%;第二种形态处理1401人次,占27.2%;第三种形态处理146人次,占2.8%;第四种形态处理98人次,占1.9%。同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约谈提醒1620人次;对有轻微违纪违规行为但又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332名干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河池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