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马逊在华一审败诉,被判不得使用AWS名称并赔偿7646万元
1月1日消息,中国裁判文书网于12月30日公布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停止侵害炎黄盈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在与炎黄盈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AWS”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因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463000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60000元,合计76723000元。
判决书显示,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使用的“AWS”标识,无论是被控侵权行为涉及服务项目的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对象,还是其所涉及的销售渠道、销售对象,都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与炎黄盈动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或者类似商品。
判决书称,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自2016年8月起开始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并在该服务上长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业标志,因此,相关公众容易将炎黄盈动公司提供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与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联系在一起,误认为炎黄盈动公司是他人相应服务品牌的代理商或者是出于攀附他人商誉目的而使用“AWS”商标。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