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温馨提示|致在天津理工大学考点参加2021年研考考生的一封信
来源:天津理工大学
亲爱的各位考生:
为做好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天津理工大学考点考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
2020年12月26—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科目于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不超过14:30,考生自备干粮)。
2.考场地点
考场设在28号楼(考场001-067)、6号楼(考场068-115)和4号楼(考场116-120)。
考前5天,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www.zhaokao.net)查询本人各科目考试地点、考场、座位等相关考试信息。6号楼和4号楼考场均请从6号楼南门进入,28号楼请从西门进入。
3.准考证打印
考生考试具体安排请以下载准考证为准
准考证下载地址:http://yz.chsi.com.cn或http://yz.chis.cn
下载日期:2020年12月10日至28日
二、入场及防疫要求
1.为确保广大考生和考试相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考生要在本人考前14天内进行自我体温监测,签署安全考试承诺书,如实填写个人健康卡,并在第一场考试时交给监考员。
2.若考前考生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或密接的密接,或正在进行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或考生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且在考试期间尚未治愈,则不允许参加考试。
3.考生要及时关注疫情防控态势和考试要求,考试当天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候考区(校外考生从学校北门或东门进入),考生在进入考点前须佩戴口罩,配合体温监测,并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和本人天津健康码“绿码”,如当日体温测量结果超过37.3°C,将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4.考生要服从考点现场管理,进入考点时接受身份验证并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结束后根据安排有序离场,严禁聚集和逗留。
5.本考点两个考试楼均设有入场验证通道,请考生携带个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接受“入场验证”,经工作人员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入考场。身份证遗失的请提供由辖区派出所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进入考场后须配合监考员对“临时身份证明”的进一步核验。不能提供纸质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考生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6.考生在考试前应认真阅读本须知,承诺已知悉该须知,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考场规则提醒
1.考生应当主动配合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身体健康检测、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女生届时请勿佩戴项链、耳环等金属饰物,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请考生主动将考试文具以外的其他物品放置于考场“非考试物品存放处”。
3.考场统一配备挂钟。
4.文具准备:6号楼和4号楼考场考生均须自备考试用文具;28号楼考生不需准备文具,由考点提供。
准许携带: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无封套橡皮、绘图仪器等,或消毒纸巾等防疫用品。
不准携带: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手机、智能手表或手环等具有通讯功能工具,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及修正液、修正带等。
是否允许使用计算器或其他要求以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为准。
四、其他注意事项
1.请考生熟记考场教室,避免延误入场验证。因疫情防控原因,本考点在考前不对校外考生开放。
2.考虑到交通、天气等因素,请各位考生提前出发,以免错过考试时间。建议考生在考试期间绿色出行,尽量选择公共交通。
天津理工大学位于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1号,附近公共交通站点:
理工大学主校区东门:703路、588路、829路
理工大学主校区公交站:9路、953路
地铁3号线大学城站(需换乘620路到程村公交站步行至东门进校)
地铁6号线迎风道地铁站(需换乘703、588、829等至理工大学主校区东门站)
建议步行考生从东门进校。
如考生驾车入校,我校只允许考生本人或家长自驾车由北门或东门进入学校,其他车辆和随行人员不允许进入我校,请考生理解。入校时,请考生配合学校保卫人员工作按指令依次停车检查,并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
3.为方便校外考生中午在食堂用餐,学校在清真食堂和二食堂设置有饭票销售点(11:30—13:00),校外考生可在清真食堂和二食堂用餐和休息,也可以到3号教学楼教室休息;校内考生在一食堂用餐。
4.我校定点医院为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诚信公告
1.考生要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2.考生不要相信所谓的“研究生试题”和“研究生考试保过班”,以免上当受骗。
3.考生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研究生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等。考生不要心存侥幸实施违规及作弊行为。
来源|研究生院
编辑|余淼
责任编辑|方宇龙
审核|徐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