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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出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原标题:怒江:出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来源:怒江州纪委监委

日前,为充分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营造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怒江州委出台《怒江州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总则、容错、纠错、结果运用、附则共5章19条,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据悉,《办法》中的容错纠错是指单位或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非因主观故意导致工作未达到预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经认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免除相关责任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办法》对容错必须符合的4个条件、符合容错条件时应当予以容错的7种情形和不予容错的8种情形、办理程序以及纠错程序等都有明确规定。该《办法》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容错纠错工作的领导,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权限衔接配合,履行相关职责。容错工作必须在纪律、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精准把握容错适用情形,对以容错纠错规避或者代替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在容错纠错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假公济私、失职渎职、纵容包庇等行为的,依纪依规严肃问责追责。要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已经出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应当及时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对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当尽快消除影响、挽回损失,防止负面影响或者损失进一步扩大。同时要求,除应当保密的情况外,予以容错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对予以容错从轻、减轻处理的单位或个人,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目工作不做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周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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