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密宣传教育》:不断提升依法治密水平——纪念保密法修订实施十周年
来源:云南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 1988年 9月 5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1989年 5月 1日起施行。2010年4月 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保密法,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2020年,是新修订《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 10周年。
01
什么是秘密?
所谓秘密,是与公开相对而言的,就是个人或集团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为保护自身的安全和利益,需要加以隐蔽、保护、限制、不让外界客体知悉的事项的总称。
构成秘密的基本要素有三点:一是隐蔽性;二是莫测性;三是时间性。一般地说,秘密都是暂时、相对的和有条件的,这是由秘密的性质所决定的。
02
什么是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8)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国家秘密诸要素的,属于国家秘密。
03
国家秘密的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04
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具体的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合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人们通常把它统称为国家秘密文件、资料。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05
什么是工作秘密?
工作秘密是在国家公务活动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于对外公开的秘密事项。
06
什么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主要包括:商业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库存数量、购销平衡数字,票据的防伪措施,财务会计报表;军用商品的库存量、供应量、调拨数量、流向;商品进出口意向、计划、报价方案,标底资料,外汇额度,疫病检验数据;特殊商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诀窍、科技攻关项目和秘密获取的技术及其来源,通信保密保障等。
07
什么叫泄密?
泄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
(2)使国家秘密超过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保密法》列举了 12种常见、最典型的严重违规行为,这些违规行为会导致保密措施失效,国家秘密泄露,保密技术防护体系受到破坏,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法》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08
如何确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各机关、单位在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时,应当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及时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在十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
(二)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秘密级的,由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或者其上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09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保密法》中有明确规定。
《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宪法》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保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这就是说,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享有公民的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公民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我们须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共筑保密防线,确保信息化条件下国家秘密万无一失。
来源|中共云南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编辑|李进伟
审核|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