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LPR4倍新政俩月|有持牌消金下调利率,原告小贷主张执行新标
10月20日,距离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LPR4倍(即15.4%)“新标”正式发布的时间,正好过去了两个月。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均执行“借贷利率不超过LPR4倍”的规定?
“我们也在调整中,近期应该会将利率降到15.4%之下。”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内部人士近日告诉记者。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仅有两家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中被要求执行LPR4倍的标准(截至10月14日);但据记者了解,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内部开始下调借贷利率。
此外,不同于法院最终的判决,有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即“中贷协”)副会长单位旗下的小贷公司,以原告身份在法庭上也主张利息按LPR的4倍执行。
此外,各地法院当前在判决中存在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新旧标准“双轨”并行现象。对此,专家认为不会长期存在,否则利率套利空间易出现风险隐患。
四川、湖南两家持牌消金被判执行LPR的4倍“新标”
10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多则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程消金”)与个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其中,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锦程消金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以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为限。
无独有偶,中国裁判文书网同一日亦发布了湖南长银五八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银五八消金”)的多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按照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的要求,罚息将参照原告长银五八消金起诉时LPR的4倍进行计算。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10月14日,全国30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仅锦程消金与长银五八消金两家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审判中被要求执行LPR4倍的利率“新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长银五八消金的司法诉讼,法院的立案受理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而锦程消金的则在8月3日或4日。
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是否均执行LPR4倍上限标准?
“我们也在调整中,近期应该会将利率降到15.4%之下。”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内部人士近日告诉记者。同时,记者也了解到,今年上半年,该公司内部信贷业务年化综合成本已高出新规近1.5个百分点。
但从其他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基层司法审判来看,也有类似案子判决截然不同的现象。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曾于9月4日当庭驳回了某某银行长沙分行的借款人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以最新标准借贷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总额以不超过起诉时4倍LPR为宜”的诉讼请求。
法院要求借款人邱某某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费率。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0)湘0102民初9340号。但是,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这则庭审记录并没有披露原告方某某银行的真实名称。
准确而言,国内信贷市场对各地民事司法审判及公司调整动态的密切关注,源于两个月前的8月20日。
在这一天的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即“最高法”)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同时宣布《规定》将自2020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最高法表示,将以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据央行10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报价,一年期品种报3.85%。即当前以LPR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调至15.4%。
而事实上,按照要求,两种情况下的利率是不适用于《规定》。
一是,《规定》第一条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二是,《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即2020年8月20日之前法院立案受理的此类案件,不适用于《规定》。
有小贷公司以原告身份主张利息按LPR4倍执行
另一类目前属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小贷公司信贷利率,司法庭审情况似乎比较明确。
8月28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佐力科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佐力科创小贷”)15起与个人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9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外披露了这15起庭审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佐力科创小贷均要求被告方按月利率1.875%(即年化利率22.5%)支付逾期利息,超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故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来计算逾期利息,借款人均(应)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
不同于来自法院的判决要求,另一家中贷协副会长单位旗下的小贷公司,以原告身份在法庭上主张利息按照LPR的4倍执行。
这家副会长单位,即为北京地区的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企查查显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湖南中和农信小贷公司”),系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9月8日,湖南中和农信小贷公司岳阳县营业部作为原告方,出现在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与个人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庭审现场。在庭审中,湖南中和农信小贷公司岳阳县营业部“主张后段(即自2020年9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照LPR的4倍计算”。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最终按此做出一审判决。
10月15日,该则庭审记录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首先,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的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而非8月20日之后。其次,中贷协的主管部门为中国银保监会。
该怎么看类案不同判以及利率保护上限“双轨”?听最高法和专家说
“我认为,在没有进一步更为明确的指示出现前,目前还属于利率上限司法保护调整的窗口期。各地方的基层法院是可能出现这种不同判决的。”对于各地司法判例中,存在并不一致的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参考标准的现象,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这样看。
对于出现“类案不同判”情况,最高法近期“表态”。
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最高法于9月23日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
按照《意见》规定,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发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经研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超出高级人民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及时报送最高法研究解决。
同时,《意见》亦提出将加强指导性案例工作。“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推荐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和确立规则意义的典型案例,经最高法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统一发布。”《意见》特别强调,指导性案例不直接作为裁判依据援引,但对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力。
而关于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上限与24%、LPR4倍关联的来源,据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的介绍,主要与两个文件有关。
一是,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二是根据(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民事判决书,“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事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这也符合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该判决书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利率应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利率。
由此,肖飒提示,某些基层法院基于927号民事判决书的精神与以上审判意见,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调整的背景下,认为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也不应超过LPR的4倍。
“如果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存在持牌金融机构‘一条轨’、民间金融‘一条轨’的情况,我们可以称之为‘双轨’现象。但我不认为这种‘双轨’现象会长期存在。因为一旦长期存在,实际上就会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套利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这种套利空间也会将风险传导到正规金融部门,造成诸多的问题,并出现风险隐患。”在文件之外,从另一个角度,陈文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编辑岳彩周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