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拟下调引关注,学者:立法回应关切和需要
有关“未成年人刑责年龄拟下调至12周岁”一说,引发社会广泛讨论。有学者评价指出,这是立法机关在回应社会关切和现实需要所作出的调整,但并不具普适性。也有法律专家仍坚持认为,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和极端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入刑限制:适用范围很窄,不具普适性
澎湃新闻注意到,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
草案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评价认为,此次草案针对未成年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特别是对12至14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作出单独规定,是必要的,也是合适的,既回应了社会关切,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助于遏制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现象的发生。
根据最新草案,前述规定设置了特别的入刑条件,包括两大限制要件:一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二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分析指出,这一调整存在两大条件限制:第一仅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也就是说,只有情节恶劣的命案才考虑将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入刑,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司法上的限制,就是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比如,未成年人的心智情况、家庭情况,会进行考量。如果是因为心智很不成熟、辨认控制能力差,也可能不同意起诉,“所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一定是要求判罪,也有可能免于刑罚”。
“前述草案规定并不具有普适性,适用范围被压缩得很窄,规定得非常谨慎,因为它涉及到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就是说对于不满14岁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到底动不动用刑法的问题。”阮齐林认为,上述规定并不会影响现有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的刑事政策,“14-16周岁的刑责年龄规定其实还是会维持着,不会有多大变化。”
在阮齐林看来,前述调整一方面是基于立法机关回应社会的关注和呼声。另一方面是基于一定的现实基础,包括网络色情、暴力,对未成年人价值观和行为影响非常大,导致分不清现实和虚拟世界,有可能实施暴力犯罪。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现行规定,总体上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发生发展规律,是契合国情和符合国际刑法潮流的,不宜普遍性地降低。”彭新林认为,应对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情况进行严格限制,只有在特定情形下,经过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换言之,应仅限于故意杀人、伤害且情节恶劣的特殊情形,而且要经严格的核准程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是否追诉。
面临问题:降龄只是重要一环,还应综合治理
不过,也有专家认为,刑事责任年龄设置应考虑本国绝大多数儿童的身心发育状况,不能因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和极端性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盲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青少年犯罪人被过早实施刑罚、贴上犯罪人的标签,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也容易导致交叉感染,催生其再次犯罪”。
对此,阮齐林表示,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追究问题,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是儿童的成熟程度,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如果他不明白事理,惩罚还有意义吗?第二考虑的因素是刑法的教育意义和道义力量。因为惩罚太小的孩子,可能会让社会憎恨刑法,反过来可能招致反感,使得整个刑法的道义力量丧失了。第三要考虑国家的刑事政策。
彭新林认为,一方面,对特定情形下的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适当下调,充分考虑了未成年人犯罪实际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行性,从而确保依法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犯罪的未成年人之心智状况、刑事责任能力等实际情况,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仍应坚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可能带来的新问题,比如未成年人犯交叉感染、犯罪记录标签化效应等问题,需要统筹解决。”彭新林指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其中重要一环,还是应当多管齐下、科学施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包括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干预体系,避免“一放了之”,积极健全未成年人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善校园暴力的预防与处置机制,整治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社会不良环境,加大政府对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助和支持,重视从根源上解决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两会期间,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接受澎湃新闻专访时也指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不能再“一放了之”,保护、教育、管束三者不可或缺,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有效的教育矫治机制,及时干预、严加管束,使其不致继续危害社会。
“对于主观恶性大,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涉罪未成年人,坚持宽容而不纵容,该捕的捕、该诉的诉。当然,对未成年人的严,也要与成年人犯罪有所区别,要做到严而有度、严而不厉,同时要把帮教贯穿始终。”史卫忠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草案也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草案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阮齐林提醒,此次规定背后还面临着技术性问题,“草案说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包不包括强奸、抢劫、放火等行为的认定,在我看来,一切实质上符合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都应该包括在内。”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