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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 这个书记员被严惩

原标题:伪造法官签字挪用案件执行款这个书记员被严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利用担任法院书记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伪造案件承办法官签名、冒用案件承办法官及相关领导内网账号、篡改案件领款审批手续、欺骗财务人员等手段,挪用案件执行款、执行费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2020年3月,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执行局聘任制书记员张帅,因挪用公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法槌落下的那一刻起,27岁的张帅身陷牢狱之中,用自己的青春和自由为错误的选择付出了沉重代价。

此前,张帅因严重违法问题接受监察调查。经查,张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涉嫌挪用公款罪。2019年8月,其涉嫌挪用公款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网络赌博让他深陷泥潭

“90后”的张帅家庭条件不错,作为家中独子,深受父母宠爱,妻子贤淑,两个儿子聪明可爱,生活十分幸福。2017年5月,张帅经劳务公司派遣至湛河区法院执行庭担任书记员,负责协助执行法官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张帅大学毕业后,先后从事过超市、房地产等行业,深知生活艰辛,刚刚入职法院时,他对这份工作十分珍惜。他曾身穿法院制服,胸戴天平法徽自豪地对亲戚朋友说:“我是一名法院工作人员”。

事情变化起源于张帅经网友介绍注册了一个手机网络赌博账号。“刚开始赢了不少”,尝到甜头的张帅似乎看到了快速致富的捷径,下注金额越来越高,但好运并没有一直青睐他。“输了就继续充钱进去,想着翻本。”越挫越勇的张帅输光了二十多万积蓄后,开始千方百计向亲戚、朋友、同事去借,从几百元到上万元不等,但这些远远不够他用来翻赌本。

“每天上班,都在盘算着怎么弄点钱。”沉迷其中的张帅始终坚信自己可以翻本。可借钱越来越不容易,也不是长久之计,急于“东山再起”的他打起了法院案件执行款的主意。

模仿签字将执行款“借”入个人账户

2019年3月,该区某建筑模具租赁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7500元执行款转入法院账户。抱着“借出来用用、翻了本再还上”的想法,张帅踏出了违法的第一步。

“挪用公款之前,思想上也有过斗争,知道这么做是违法的,最后诱惑战胜了理智。”张帅先根据卷宗信息制作了一套案件领款审批表,模仿案件承办法官的笔迹签字同意,再附上伪造落款是申请领款人名字的收条、申请领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张帅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用“完备的手续”骗取了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在送去财务室之前,张帅再把申请领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换成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又重新写了一张落款为本人名字的收到条。将更换过的审批材料送给财务室,又谎称“申请领款人在外地,着急用钱,先把款项打到我的卡内,由我给他转过去。”就这样,一笔案件执行款“顺利”地转入了张帅的个人账户。

“第一次挪用公款后,心里十分忐忑。”张帅细细观察了几日,发现风平浪静后,他暗自庆幸,胆子也慢慢大了起来。

故技重施应转入国库的钱进了个人账户

第一次挪用公款成功后,张帅立即把钱转到网络赌博中,短短几天就输得精光。但是,“赢了想再赢,输了想翻本”的心理,加上无人监管,怂恿他在犯罪道路上越行越远。

为了挪用更多资金,张帅可谓是煞费苦心。2019年4月,有一笔20万元的案件执行款在领款时,需要走网络和线下两个流程进行审批,比第一次挪用公款的审批程序要麻烦得多,但张帅决定铤而走险。他盗用案件承办法官、主管领导的内网账号、密码,将申请领款人姓名、申请领款人银行账号等填写成自己的信息进行网上登记,自己审核批准,又偷偷使用案款发放登记员的电脑进行登记备案,走完网上审批程序。再用第一次挪用公款时的手法伪造一套线下审批材料,20万的案件执行款就这样到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案件执行款是给申请领款人的,执行费是需要转到财政局国库账户的,而执行费张帅也照样不放过。2019年7月,一笔46526元的执行费需要交到国库账户。这时张帅已经调离到其他办案组,相关手续是由另一名书记员徐某办理的,徐某按程序办完交给财务室后,在微信群向领导进行了汇报。

原本接触不到这笔钱的张帅,从原所在办案组微信群得知消息后,立即赶到财务室,谎称徐某交来的材料有点问题,需要更改。随后张帅将领款审批表备注栏中的“执行费”三个字用白纸挡住,重新复印,变成了执行款的领款审批表,再附上自己的银行卡复印件、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就这样原本转给国库的钱流进了张帅的银行账户。

本想暴富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

从2019年3月至7月,短短4个月时间,张帅先后分14次将涉及10个案件的案件执行款、执行费转入自己银行卡中,153万余元用于手机网络赌博。最终,输多赢少,他通过拆西墙补东墙的方式也只退还了31万余元。

本想暴富却变成了暴“负”,张帅惶惶终日寝食难安,但却没能幡然醒悟,仍旧幻想着有朝一日能够翻本。但纸里终究包不住火,2019年7月,某银行委托代理人多次催要案件执行款。原本6月份就已经审批的案款,为什么一个多月了还没有转到?这让张帅所在办案组负责人感到事情不对劲,立即到财务处查看执行款发放手续,这才发现11万余元的执行款已经分两批转到了张帅的卡上。

面对领导的质询,张帅自知已无法隐瞒,在单位领导正面教育及家人劝说下,带着悔恨主动到该区纪委监委投案自首,如实交待了自己挪用公款用于手机网络赌博的犯罪问题。

“当时只想着早日翻本,赢钱后马上补齐公款的窟窿,没想到越陷越深,赌本没有翻回来却把自己赔进了监狱,现在说啥都晚了……”张帅悔恨不已。

张帅违法案件发生后,该区纪委监委启动“一案双查”,因监管不到位、违反工作纪律、履职不认真等问题,给予6名相关责任人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向该法院下发监察建议书、以案促改通知书,要求针对张帅挪用公款问题进行专项“以案促改”工作,及时堵塞漏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张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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