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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心草案宣判,也该反思“普通案件为何酿成巨大舆情”

原标题:李心草案宣判,也该反思“普通案件为何酿成巨大舆情”

▲李心草案16名民警被问责处理。来自新京报我们视频。

案发1年多后,公众等来了李心草溺亡案的落槌之声。

9月21日,李心草溺亡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罗秉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附带赔偿63257元。李心草母亲表示,将会继续上诉。

在判决出来后,昆明市警方还回应了“李心草溺亡前发生了什么?”“案件前期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等6大问题,对该案事发经过、来龙去脉、办案依据等做了很详细的还原。

而公众对此案起初办案纰漏的关切,也得到了官方呼应。

昆明市纪检监察机关对盘龙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挥中心、刑侦大队、鼓楼派出所等部门在案件前期处置、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问题进行倒查后,对16名民警分别作出了免职、降级、党内严重警告、诫勉等问责处理。

复杂的舆情与不复杂的案情

回过头看,李心草案给很多人的最大感受,就是两个字:遗憾。

遗憾于李心草的生命在芳华正好的年龄凋零。

也遗憾于这起案件呈现的失衡——舆情汹涌,案情却很简单。

没有强制猥亵,没有做局侵害。被告人罗秉乾之所以承担刑事责任,跟之前公众因公开视频而高度怀疑的“强制猥亵”“侮辱”无关,跟应对不力有关。

这里的“应对不力”包括:

在李心草出现寻常反应后,“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

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危害后果。

李心草曾6次冲出酒吧,罗秉乾不是完全没尽照管、帮助义务,但所做的远不够。

这些情况确有不寻常之处,但难言离奇。剥离了网上添油加醋的加“戏”后,案件底色就是一起醉酒后的溺亡事件。

莫让办案纰漏“浇灌”出汹涌舆情

就是这样一起普通的案件,经曝光后,却成为万千公众所关注的焦点。

这很难不让人“马后炮”地问一句:为什么?

为什么这样一起普通案件会酿成这么大的舆情?

究其原因,固然有受害人母亲借助微博发声、以网络力量追问正义的“借力”因素,但更关键的,还是有关办案人员在案件前期处置中的很多问题。

比如,发案后“草率定性”。

2019年9月9日凌晨方才发案,有关人员即电话通告受害人亲属,死者原因是“相约投江”、“醉酒自杀”。

问题是,这时连李心草“溺亡”的司法鉴定结论都没有作出,两天后才在滇池东码头发现她的遗体,当事人究竟是自杀还是他杀都尚未定性,“相约投江”、“醉酒自杀”一说从何而来?

这番定性中的轻佻态度,跟敬畏生命的应有态度之间显然有“温差”。

又比如,执法办案“不够走心”。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接收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可按照李母的说法,赶到现场的办案人员没有第一时间组织搜救,看了一下现场就走了;就连李心草尸体都是在公益打捞组织帮助下在滇池找到的;李心草在酒吧被人摁在椅子的视频,都已经被办案方调取了,调取后却说“跳着看的,没有注意到这一细节”……

案发1个月后,直到受害人母亲网络曝光,该案迟迟“未见下文”,也跟李心草家属的急迫心情之间形成了落差。

事实上,昆明市警方的最新回应中也正视了这点,称盘龙公安分局及分局指挥中心、刑侦大队、鼓楼派出所等部门在案件前期处置、执法办案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执法行为不规范等违规违纪问题。

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些办案纰漏,“浇灌”了汹涌舆情。

办案本就该实事求是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案情得以全盘还原后,很多人认为李心草案出现“反转”;还有些人因对当事人的定罪量刑与预想的有别,仍有微词。

事实上,该案谈不上反转,所谓的“反转”只不过是因为原来的信息并不充分。

而法律定性与司法处理,也得实事求是、有一说一。罪罚相当是起码的,既要违法必究、犯罪必惩,也不能没有“猥亵”情节也要强加罪名——法律正义从来都不等于快意恩仇的爽感,而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

不可否认,有关部门在罪名把握上有“反复”:先是以罗秉乾、任某燊、李某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一周后变成以罗秉乾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立案侦查,到了公诉阶段,有关罪名又回到了罗秉乾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犯罪。

罪名的“一波三折”,并不能说明后续办案不认真,更多的是根据事实还原度与证据证词完整度的及时调整。

变则变矣,但无损依法办案的底色。而若最开始的接警办案人员也能这样,将实事求是贯穿于办案始终,恐怕也不会搅起这么大的舆论波澜。

复盘该案,从有关部门提级侦办,到市级检察机关同步介入监督,从市公安局督察支队牵头成立工作组进行专案倒查,到一人判罪、16人追责,该案最终走在了正确的法治轨道上。

但该案走过的“弯路”、留下的教训,不能不反思和汲取:对于各式案件,办案者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法治底线,规范办案态度,避免让并不复杂的案件复杂化,让自身公信力在“事不闹大不重视”中白白流失。

□杨宜桐(法律工作者)

编辑:井彩霞实习生:欧阳鑫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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