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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堂会审 揭开虚假诉讼的面具

原标题:三堂会审|揭开虚假诉讼的面具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特邀嘉宾

宋伟民郑州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孙沛郑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干部

周剑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一级检察官

王延平巩义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

编者按

这是一起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和不法承包商内外勾结,贪污公款、收受贿赂并利用虚假诉讼企图掩盖犯罪本质的腐败案件。本案中,郑州市纪委监委从春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涉嫌行贿犯罪问题入手,抽丝剥茧、层层深入,揭开了原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副主任程中华通过虚列工程款的方式贪污公款,收受黄某贿赂并为其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事实。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审查调查人员还发现了程中华与黄某内外勾结,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掩盖其非法所得的问题。本案中,审查调查人员是如何察觉存在虚假诉讼疑点的?疑点是如何在审查调查中逐步明晰的?虚假诉讼掩盖贪污贿赂行为,有什么值得注意的特点、会有什么法律后果?我们邀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对此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程中华,男,中共党员,原郑州铁路局房地产经营开发中心(以下简称“郑铁房产中心”)副主任,2008年5月任郑铁房产中心副主任、党委委员,其间兼任紫楠小区项目部指挥长,2009年10月任郑铁房产中心调研员。黄某,女,河南春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景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11月,程中华以向紫楠小区的施工单位歌山建设集团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歌山公司”)预付工程款的虚假名义,从紫楠小区项目部套取资金500万元,经过多次转付,最终将该款作为其成立河南新蒲天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蒲天圆公司”)入股资金使用。2015年,程中华通过虚假诉讼即“打假官司”的方式企图隐瞒其贪污5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9年11月,程中华利用其实际控制紫楠小区项目部的职务便利,安排紫楠小区项目部出纳任某某单独保管部分资金,任某某将其收取的部分紫楠小区购房保证金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2010年1月,程中华让任某某到新蒲天圆公司任出纳,并让任某某将其个人账户保管的紫楠小区项目部资金222.5万元作为新蒲天圆公司费用陆续支出。

2009年12月,黄某在郑州市经济开发区青青美庐小区以糜某某(程中华之妻)的名义,为程中华购买房产一套,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及税费123.5856万元,房屋装修费用49.6851万元,共计173.2707万元。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程中华以经营新蒲天圆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多次向黄某以借为名索要钱款共计155万元。2010年6月,黄某取得紫楠小区实际控制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2月22日,黄某因涉嫌行贿犯罪被立案调查,2019年2月2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21日,郑州市纪委监委对程中华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2019年3月25日对程中华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1日,郑州市纪委监委将程中华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提起公诉】2019年8月1日,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程中华涉嫌贪污、受贿罪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12月12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程中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1.本案中,审查调查人员是如何察觉存在虚假诉讼疑点的?疑点又是如何在审查调查中逐步明晰的?

宋伟民:在黄某被立案调查后,审查调查人员从其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中,发现了春景公司的一份500万元的借款合同和一份起诉书,起诉书要求新蒲天圆公司偿还春景公司500万元借款,随后在检查春景公司会计资料时发现其中有500万元标注“已入账,收不回”的字样。这引起了审查调查人员的注意,为了查清其中的关联,审查调查人员仔细查阅了这500万元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审查调查人员询问了歌山公司相关人员和春景公司财会及法务人员。歌山公司负责人表示,收到这500万元时公司并未开始施工,这500万元只是从他们公司账上过了一下就转走了。审查调查人员继续追查,发现该500万元资金是从紫楠小区项目部先后转付至歌山公司、春景公司,之后春景公司又将其先后转付至济源博兴五交化商店、黄某个人账户,最后黄某又将其转至程中华个人账户,程中华将该款作为其成立新蒲天圆公司入股资金使用。

审查调查人员分析发现,这500万元从紫楠小区项目部转出,最终转入新蒲天圆公司,而无论是紫楠小区项目部还是新蒲天圆公司,其实际控制人都是程中华,资金最终还是到了程中华手中,基本证实了程中华的贪污犯罪行为。那么在春景公司发现的500万元借款合同很有可能是虚构的,其目的正是通过虚假诉讼掩盖程中华的贪污犯罪事实。此外,该笔借款在诉讼过程中,程中华为法定代表人的新蒲天圆公司未答辩、未举证质证和说明情况,放弃了一切诉讼权利。判决作出后,新蒲天圆公司未上诉,但相关款项一直未支付,春景公司亦未申请法院执行。种种疑点让程中华和黄某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掩盖违法犯罪所得的事实逐步明晰。

基于程中华和黄某很可能通过虚假诉讼方式掩盖违法犯罪所得的考虑,审查调查人员顺藤摸瓜,首先从黄某入手,逐步将问题查实。

黄某起初抗拒调查,在审查调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之后,黄某承认自己为了拿到紫楠小区项目多次向程中华行贿房产、钱款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担心受到刑事追究,伙同程中华虚构借款合同,在二七区人民法院自编自导自演虚假诉讼的闹剧。

在突破了黄某之后,审查调查人员对程中华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程中华咬定500万元系借款,只是一直没有偿还能力,审查调查人员向其讲事实,摆道理,并将这500万元资金的流向详细地告知了他。最终,在证据面前,程中华交代了其利用职务之便将500万元据为己有的事实,在其具有偿还能力时从未想过归还,案发前担心贪污行为败露才伙同黄某进行虚假诉讼。审查调查组将发现的程中华以虚假诉讼方式掩饰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二七区人民检察院遂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七区人民法院收到抗诉申请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将该民事判决书予以撤销。

2.在审理环节,如何认定本案中虚假诉讼的性质?利用虚假诉讼掩盖利益输送的案件有哪些特点?

孙沛:虚假诉讼是一个法律词汇,通俗来说就是“打假官司”,一般是指行为人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骗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的行为。虚假诉讼在一般情况下都具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等特点,一般多发于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领域,目的多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规避政策限制、取得优先权等。本案中,程中华为了掩盖贪污公款500万元的事实,与黄某串通商议后,签订了虚假的借款500万元的合同,并向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了二七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正是因为有了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佐证了程中华与黄某将该500万元贪污款辩解为借款的说法,他们曾经一时逃脱了法律制裁。

通过本案及其他类似案件的办理,我们可以总结出利用虚假诉讼行为掩盖利益输送问题的几个特点。一是手段“升级”。相较于在实践中多发的串供、销毁记账凭证、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等传统的掩盖利益输送行为,本案中“打假官司”的虚假诉讼行为是掩盖利益输送问题的一个新形式。在纪法威慑越来越强大、法律和制度体系越来越严密的大环境下,一些违纪违法的监察对象处心积虑在手段上“创新”,意图逃避纪法追究、对抗组织调查。二是隐蔽性更强。与串供等传统对抗方式相比,虚假诉讼经过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即得到了有权机关的“背书”,使得该对抗调查行为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和欺骗性。三是危害性更大。虚假诉讼行为侵占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此同时,虚假诉讼行为一旦被发现,涉案财物同样要被司法机关收缴,这样就会出现“一案二判”的情况,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3.本案中,如何厘清虚假诉讼和贪污犯罪的界限?

周剑威:从原告方看,债权人黄某为追讨债务,以自己春景公司的名义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并缴纳数万元诉讼费,很快就获得胜诉,判决确认该笔债权合法。但判决生效后,被告方新蒲天圆公司并未支付相关款项,而黄某几年来一直未追索执行,明显违背其诉讼初衷,令人费解。

从被告方看,程中华作为新蒲天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面临自身重大财产利益被他人起诉的情况下,自愿放弃应诉、答辩权利,导致法院做出缺席判决,败诉后又不上诉主张权利,有悖常理,令人生疑。

从涉案资金来源看,程中华通过黄某套取的500万元款项,全部来自其实际控制的紫楠小区项目部,黄某为取得程中华的信任,尽快拿到该项目的控制权,很有可能帮助、配合程中华套取资金,且该推断得到了程、黄二人供述印证,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已经形成。

从这起民事诉讼的来龙去脉看,程、黄二人为对抗当年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对程中华涉嫌职务犯罪侦查,经过预谋虚构了借款合同和借据,并由黄某向二七区人民法院起诉。

4.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如何排除虚假诉讼的影响?量刑的依据是什么?

王延平:法院在审理中没有采信程中华的虚假诉讼判决,基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作为刑事判决来讲,法院认定程中华贪污500万元,主要依据的证据是涉及这500万元银行转账流水的书证,被告人程中华的供述与辩解,本案关键证人黄某的证言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综合认定,这些证据已经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程中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500万元的事实。二是二七区人民法院该起民事判决所具有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仅具有证据效力,本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时候,还要审查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不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现有的证据能证明生效判决有误的话,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也就是说当事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来实现非法目的这种行为是徒劳的。三是程中华和黄某二人以捏造的事实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意图掩盖程中华贪污事实,已经构成虚假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个虚假诉讼的罪名,就是要专门打击捏造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妨碍司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这种犯罪行为一经查实,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程中华到案后,经过调查组的帮助教育,承认其虚假诉讼的犯罪事实。程中华能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如实供述其问题,是坦白,承认其所犯的错误,写出悔过书,有悔罪悔过的表现,且系初犯,同时考虑到程中华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决定对程中华从轻判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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