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贵州:主动发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难题
虚假诉讼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是对司法公正、社会诚信的公然挑战,强化虚假诉讼监督是筑牢法治底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强化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工作,为民事检察工作更好更快发展注入了新动能。
2019年至2020年8月,贵州省检察机关共受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838件,提出监督意见433件,与2013年至2018年6年的案件总数相比,受案数增长了13倍,提出监督数增长了7.7倍。针对虚假诉讼提出抗诉149件,占全省抗诉总数的34.65%,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4件,占全省提出总数的70.76%。尽管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不错的成效,但在实践中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要进一步推进和强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些难题。
首先是统一认识难。对虚假诉讼的概念、范围在法律层面缺乏统一界定,加之职能定位不同,使公检法各部门对如何界定和惩戒虚假诉讼存在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将“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确定为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之一,而实务中,“双方串通型”只是虚假诉讼多样化表现形式的其中一种。从检察监督门槛来看,检察机关认为虚假诉讼必然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部分法院和法官则对“两益”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再者,虚假诉讼中“虚假性”的内涵较为丰富。冒名诉讼、恶意诉讼是否都属于虚假诉讼,需结合个案进行甄别和解释。
其次是线索发现难。虚假诉讼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具有相当的难度。从案件来源看,2019年以来贵州省检察机关发现的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线索中,依职权占比近90%。原因在于,合谋型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利益一致,很难出现一方申请监督的情形,线索的发现需要一定的契机。而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的“团队化”“专业化”特点突出,案件诉讼形式要件和实体证据要件都具有高度合法性的表象,受知识、能力等因素制约,案外人或受欺诈方很难举证证明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
再者是调查核实难。受调查核实权适用程序和内容不明确、刚性措施缺乏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实际调查核实中常常面临困难。特别是在当事人、案外人甚至法院不予配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除提出检察建议和移送违法线索外,没有其他刚性的制裁措施。《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调查核实权的启动设置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办人启动调查核实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同职业素养的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线索调查思路、策略不同,也会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监督效果。
还有就是质效保证难。“造假”与“纠违”成本不相匹配是造成监督质效难保证的重要原因。一方面,虚假诉讼监督案的“案-件比”远高于普通民事监督案,纠违成本较高。仅以贵州省检察院发布的5起典型案例来看,错案的纠正历时均在3年以上,其中2件发回基层法院审理,需要继续跟踪结果,1件获直接改判,但因历时太久,当事人的房产已被强制拍卖,无法执行回转。另一方面,“造假”成本太低让行为人有恃无恐。民事制裁中罚款和拘留等措施不足以对虚假诉讼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以虚假诉讼入罪亦少之又少。案件当事人在“造假”行为暴露后,立即申请撤诉,部分法院径直准许撤诉,不对行为本身作出否定性评价,也不对行为人依法进行民事制裁。
针对上述问题,贵州省检察机关经过尝试和努力,找到了一些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
一是把握时代性。借力扫黑除恶、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等专项工作,强化与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并引导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和监委调查,把虚假诉讼监督与“打财断血”“破网打伞”、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打好“三大攻坚战”、国有资产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共同推进良好法治环境构建。
2020年,贵州省检察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依职权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254件。黔西南州检察机关在办理“3·28”涉黑专案中,依职权发现并立案审查虚假诉讼案件33件,涉案金额达495.453万元,法院对提出抗诉和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已全部裁定再审。
二是注重方法性。在深度调研的基础上,贵州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贵州省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虚假诉讼案件发生规律、发现渠道及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
广泛宣传获取“举报案”。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动画视频演示、“检察开放日”等方式宣传监督职能,积极听取受害群众、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有效提升虚假诉讼监督的群众知晓率和参与度。
全面审查深挖“案中案”。严格落实“一案三查”要求,在开展民事监督工作中同步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情形。明确监督重点,聚焦借贷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线索多发高发领域主动发力,通过办理一批深层次监督案件,修复司法公信力。
强化联动发现“移送案”。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和线索双向移送。率先在省级层面,由省检察院牵头,推动联合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共同出台《关于在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建立健全虚假诉讼线索发现移送机制,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借助大数据筛选“可疑案”。将犯罪嫌疑人和债权人作为关键词,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办案辅助系统,充分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平台进行关联性搜索,提升线索筛选的效率和质量。
三是提升实战性。在查办重大疑难复杂的虚假诉讼窝案串案时,重视一体化办案机制的运用,挑选具有职务犯罪侦查经验、刑事检察经验、民商事专业背景的人员充实到虚假诉讼办案力量中,为短时间内突破案件提供人力、智力保障。案件办理中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借鉴刑事侦查部门的办案思维,在线索初查中重点关注案件在管辖、诉讼过程、交易行为、诉讼主体关系上的异常情况,巧借“顺藤摸瓜”“抽丝剥茧”“声东击西”等侦查手段和技巧,力求最大程度地查清案件事实,纠出异常现象背后的“合理因素”。
四是增强专业性。加强理论调研。以贵州省检察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研究基地的成立为契机,已申报民事虚假诉讼的专项课题3项。同时,参照案例探索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和监督尺度,开拓办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的思路。根据办案需要实行员额检察官分组包片指导制度,强化指导办案的亲历性,帮助突破案件查办瓶颈。再次,以“月见庭审”岗位大练兵活动为平台,通过模拟庭审、模拟听证等实战演习方式,补齐补强短板弱项,锻造专业化职业化民事监督队伍。
(作者单位:贵州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