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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杰:主动作为加强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工作

原标题:刘东杰:主动作为加强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工作

司法救助是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民生、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途径。

司法实践中,司法救助对象主要是刑事案件被害人和民事案件侵权受害人。而针对行政案件中行政裁判和行政行为并无明显不当,因行政争议而持续上访,导致生活陷入贫困、需要救助的行政相对人,检察机关根据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为符合救助条件的积极提供救助,对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现行法律政策规定较为笼统、行政相对人司法救助工作亟须跟进的现状,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主动作为,做好新时代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工作:

融入脱贫攻坚,强化主动意识

一是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行政检察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服务群众的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检察应当积极主动把司法救助纳入脱贫攻坚工作大局,解决人民群众燃眉之急,消弭社会戾气,依法化解涉检行政争议。

二是强化主动服务意识。行政检察积极、主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改变以往就案办案的机械司法模式,实行“主动发现、主动告知、主动关怀、主动救助”的救助模式,为在行政诉讼中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的困难群众提供有效司法救助。

三是坚持应救尽救原则。行政检察应精准发力,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救助。同时,将建档的贫困户、退役军人等群体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启动绿色通道,做到优先受理救助申请、优先审查救助事由、优先发放救助金。

内外部共同发力,推动司法救助开展

一是加强内部协作。行政检察部门应将办案工作与救助工作相结合,强化与控告申诉部门、民事检察部门、计财装备等部门的协作,争取得到控告申诉部门在事先风险提醒、事中风险防范、事后息诉罢访方面的支持;得到民事检察部门在化解行政涉及民事纠纷方面的支持;得到计财装备部门在司法救助财物上的支持。同时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通报机制,“一家人共办一件事”,保证司法救助工作衔接顺畅。

二是加强外部沟通,强化外部协作支持。行政检察人员要积极拓宽司法救助案源渠道,主动将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沟通,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改变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唱独角戏”的现状,形成方方面面“全盘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是建立联动机制。积极探索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救助模式,有效缓解基层检察院救助资金短缺问题,切实加大救助力度。

多元化与个性化结合,回应群众需求

一是加强调查核实。行政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及时与属地派出基层检察室联系,发挥基层检察室熟悉当地情况的优势,对当事人基本的家庭情况、收入情况及贫困原因进行调查核实,保障司法救助的客观性。

二是打造多元化救助模式。行政检察在开展司法救助时,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乡镇基层部门、妇联、残联、社区、村委等机关和组织的支持和配合,改变以往单纯发放救助金的救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协调开展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多元化救助,从一次性救助走向长效救助,从单纯的输血型救助走向造血型救助,努力达到长期关怀、脱贫致富的效果,努力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三是兼顾个性化救助模式。行政检察要向心理疏导借力。对因行政案件产生心理疾病的当事人,行政检察办案人员可安排心理咨询师开展心理咨询,及时做好心理疏导,排解当事人情绪,从精神上帮助他们恢复健康,重树生活信心。

四是引入公开听证。可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律师及当事人所在地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公开听证,对是否应当予以救助以及应当救助的金额等问题发表意见,增强司法救助透明度,促进救助质效提升。

五是跟踪回访,提升长远救助效果。为避免当事人获救助后再次返贫,适时开展救助回访,深入了解救助对象的家庭生活、生产工作、经济收入等状况,有针对性地协调社会救助综合帮扶,着力提升长远救助效果。

加强司法救助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通过举办行政检察司法救助新闻发布会、检察开放日活动,集中发放救助金,印发司法救助宣传册,以及运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开展专题宣传等方式讲好行政检察司法救助故事,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行政检察的温度,全力提升行政检察司法救助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同时培育好、总结好、编写好和发布好行政检察司法救助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为行政检察办案人员提供参考,统一司法尺度,确保同类案件在救助结果上相对一致。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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