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让国资监管“长牙”“带电”
来源:山西日报
近日,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联合印发了《山西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实施办法》通过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了企业管理者经营投资与决策责任,明确了责任追究工作程序,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8月21日,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冯志君和省国资委监督处处长夏秉义接受记者采访,对新规作出深入解读。
真刀真枪,标本兼治
记者注意到,我省今年1月份已经出台了《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6月16日召开的省委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再次提出,要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到近日出台《实施办法》,从顶层设计上实现责任追究在省属国有企业全覆盖的态度不可谓不坚决。
从发文单位来看,《实施办法》由省国资委起草,并与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对此,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主任冯志君表示,责任追究处于监督工作后端,有关监督部门或机构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问题,相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规得到追究处理,关系整个监督工作的实际成效,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违规行为也同时存在违纪、职务违法或犯罪行为,违规追责工作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有一定程度衔接,同时考虑到省管干部的管理权限,省委财经委员会研究决定三部门联合发文。这有利于强化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形成有效的监督工作闭环,打通监督链条上成果运用环节“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工作。
全面细致,有依有规
省委书记楼阳生在全省国资国企改革发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企业改革发展全过程各方面。企业经营过程中,项目投资、产权转让、物资采购、资金管理等腐败易发重点领域,一旦违规投资经营和重大决策失误,极易让全省国有资产蒙受巨大损失。但因其追责难度大,一直以来,责任追究情况相对较少。
“什么情况下需要追责,追谁的责,谁来追,怎么追……规定不具体的话,问题处理很难精准落地。”省国资委监督处处长夏秉义说:“《实施办法》明确了12个方面88种责任追究情形,在责任追究原则、责任追究范围、责任追究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操作层面细化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责任追究工作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问题。”
结合全省国资监管新要求,《实施办法》明确,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以及损失、影响程度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解决了“谁”来追责的问题。
在损失认定标准方面,明确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3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明确同一年度内多次发生资产损失,累计损失金额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标准,解决了“标准”确定损失程度的问题。
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明确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同时,为体现责任追究处理的严肃性,补充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调离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一定时期内不得提拔、重用等相关内容,解决了“承担后果”的问题。
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值得一提的是,《实施办法》既强调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责任,又注重保护省属企业广大经营管理人员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实施办法》第一章明确规定了应遵循“坚持客观公正定责”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和《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办法(试行)》《山西省支持干部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办法(试行)》《山西省省属企业领导人员改革创新合理容错实施意见(试行)》精神,把违规经营投资与重大决策和正常生产经营区分开来,建立有关容错机制。
“责任追究是手段,不是目的。”冯志君说,责任追究的最终意义绝对不是发现多少问题、问责多少干部,而是通过责任追究,及时地纠正企业经营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保证国有资本安全稳定运行;进一步倒逼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激励党员干部守规矩、敢担当、善作为,切实推动省属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全省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省转型发展提供国资国企强劲支撑。(刘瑞强崔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