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两个全国首次四川省首部工伤保险条例9月1日起施行
▶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月2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作为四川省首部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于2020年7月31日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有何特点?哪些领域增加了保障力度?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级巡视员杨毅英现场解读,《条例》是为了更好适应职业人群对职业伤害保障的需要,特别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重大突发事件时,“工伤保险制度亟待拓展覆盖范围、理清政策边界、提升统筹层次、下延服务职能,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和保障。”
两个“全国首次”
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增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据杨毅英介绍,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的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难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杨毅英表示,此举“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另一方面,为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工伤职工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理顺各层级职责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
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下放县级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杨毅英解释:“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合理均衡各地区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水平,减轻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增强工伤保险待遇的保障力度。”
据悉,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将在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政策、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以及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实行调剂式省级统筹,待条件成熟后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过渡。
与此同时,《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扩大参保范围
超龄从业人员、准职业人群
将被纳入参保范围
《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杨毅英介绍说,“《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此外,为了增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诚实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明确特殊情形
四种情形将被视为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即“职工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工间就餐、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该传染病的”、“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预防、救治等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杨毅英表示,此举“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叶燕实习记者成博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