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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推广"信用修复机制" 专家建议防范消极执行

原标题:浙江法院推广“信用修复机制”,专家建议防范消极执行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宁波中院推出的“正向激励+信用修复”机制,曾被作为“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典型做法,写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近日,这一做法在浙江全省推广。

本周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主办的“司法裁判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理论研讨会”在宁波举行。

与会专家认为,这两项机制拓展了司法的功能,推动了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执行中,应注意防止执行人员以“信用修复”“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在各地创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

宁波“信用修复”做法获最高法认可

宁波镇海区的一家企业,三年来在法院作为被告的案件有8件,标的近9000万元,均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自动履行完毕。根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的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这家企业从镇海农商银行获得了2000万元的“诚信履行贷”授信。

这一正向激励机制,被最高人民法院写入2020年法院工作报告,作为2019年“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的典型做法。

最高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在“强化善意执行、文明执行”方面,法院系统转变执行工作理念,由过去的惩戒为主变为惩戒与激励并重,“浙江宁波、福建宁德等法院推行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促进自动履行率大幅提升,营造了褒扬守信的社会氛围”。

记者从宁波中院了解到,2019年9月,宁波中院在全市法院推广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同年底,宁波市委深改办将两项机制纳入市级重点改革项目;今年3月,宁波中院与市信用办共同建立两项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宁波一家大型艺术类教育培训机构的门店因新冠疫情在1月份暂停经营。3月初,投资人将培训机构起诉到江北法院,要求返还投资款。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培训机构及负责人李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李某提出要分期履行,但“失信被执行人”的标签严重影响了企业融资和回复经营。

在执行法官的建议下,李某和培训机构向江北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法院综合考虑其履行能力和配合执行情况后,依照相关规定,将其从失信名单中屏蔽。之后,培训机构申请到银行贷款,妥善解决了与投资人的纠纷,逐渐恢复正常经营。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将两项机制纳入其中。2020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全面推广宁波自动履行正向激励做法。

7个月信用修复666件,履行标的额近3亿元

为什么要推出信用修复机制?

“探索信用修复机制的初衷,就是为了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现实困境。”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近年来,法院诉讼案件量居高不下,执行案件量占比近四成。执行中发现,一部分被执行人很努力地想履行义务,但执行阶段的信用惩戒措施使他们在社会活动中主体资格受限、义务加重,导致难以履行。在继续加强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的同时,信用修复的“容缺性”,可以有效弥补信用惩戒“重进轻退”之缺陷,通过“放水养鱼”解决失信者“欲而不能”的困境,避免惩戒陷入“一刀切”,具有积极的正面引导效用。

宁波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正向激励+信用修复”的具体做法,可以推进自动履行、强化联合激励、深化信用修复三个环节概括。

在推进自动履行方面,法院加大诉讼保全力度、加强自动履行评估、强化当庭即时履行等12项具体机制,全方位引导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今年1至7月,宁波法院自动履行案件5967件。

在强化联合激励方面,法院对自动履行当事人,给予降低诉讼成本、出具自动履行证明等红利,明确相关部门在招投标等事项中给予信用评定加分,倡导金融机构提供授信融资支持。今年1至7月,宁波全市法院已发放自动履行证明1649份,16家企业、47名个人从多家银行获得贷款授信1.1亿余元。

对于信用修复,宁波法院明确,申请信用修复需同时具备配合执行、财产滚动申报、遵守限制消费令、配合处置财产、已部分履行且计划明确这五大条件,且不存在妨碍、抗拒执行、恶意规避执行等情形。信用修复后,法院将通过“不对其作负面评价”的方式予以激励,并对信用修复者实行滚动式审查。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等级划分,做到精准惩戒和分级信用修复。今年1至7月,宁波法院已完成信用修复666件,修复后履行标的额2.98亿元。

专家: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认为,宁波法院这两项机制,是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积极探索,更是以诚信红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活力的有益尝试,前景广阔。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法室主任、教授、博导王伟认为,这两项机制准确地把握了新时代发展的特点和趋势,是重要的制度创新,它极大地拓展了司法的功能,推动了信用领域的社会共治。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法治指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田禾认为,宁波的经验从实践层面上示范了信用修复的路径和标准。“信用修复、正向激励是不是鼓励欠债不还钱,这一制度是否对积极履行债务的当事人造成不平等待遇,估计是很多人会产生的疑虑。因此,制度推行过程中,宁波如何化解这样的疑虑,经验值得总结。”

田禾表示,实行信用修复机制应注意防范执行廉政风险,防止执行人员以“信用修复”“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她认为,信息化的发展使防范廉政风险有了可能。

目前,存在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项制度,在实务中存在重叠交叉,执行人员操作起来并不容易。田禾提出,信用修复进一步使制度复杂化,如何方便执行人员理解和操作需要考虑。同时,由于各地都在尝试信用修复的制度创新,信用修复的具体标准存在差异,因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在各地创新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信用评级标准。

当下,正处于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阶段,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是重要板块和内容。田禾建议,法院在民事执行中采取的信用修复机制,要注意与其他行业的信用修复机制相协调,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盘子,以建立有机统一的社会信用修复机制。

新京报记者沙雪良

责任编辑:朱学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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