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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律政司长:立法会继续履职既符合“一国”也尊重“两制”

原标题:港律政司长:立法会继续履职既符合“一国”也尊重“两制”

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消息,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8月16日发表文章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既符合“一国”也尊重“两制”,《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丝毫不受影响。香港巿民应正确理解《宪法》和《基本法》制定的宪制架构。

港律政司长:立法会继续履职既符合“一国”也尊重“两制”

以下是文章全文:

香港正受到疫情第三波的冲击,为保障公共安全及确保选举的公平和公正,有必要将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不少于一年,以解决因选举押后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

当疫情仍然在社区扩散,假若选举如期举行,候选人展开选举工程所引起的群组聚集,必然会增加病毒散播的风险。若禁止群组聚集的规条仍然生效,候选人则不能进行选举工程。当400万选民同一日前往票站投票,也有机会造成疫情在社区大爆发,长者亦可能基于健康考虑而放弃投票。此外,滞留在内地生活及海外的选民亦会因边境管制而无法回港投票。

押后选举一年的原因,包括疫情不太可能在短期内缓和,重复使用《立法会条例》第44条不断将选举押后14天来企图解决问题是不切实际的。第二,将选举押后一年并定出一个具体日期,为各方提供了确定性。第三,选民登记的工作通常需要数个月才能完成,假若在明年初举行选举,那些有资格但尚未完成选民登记的人将无法行使其投票权。第四,立法会行使重要职权,须确保立法会能正常运作,包括在10月至11月期间商讨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且在2月至5月期间审批财政预算案,因此押后一年可以确保立法会继续按照周期处理业务。最后,如果在立法会周期中进行选举,现有的立法会议员将无法进行选举工程。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基于公共卫生和紧急的情况将选举押后,以保障公众利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让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这些情况下迅速和有效地立法。基于目前疫情严峻,为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起见,以及确保选举能公平、公正地进行,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援引《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将选举押后一年。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43条,作为特区首长,并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在7月28日向中央提交报告并提出建议。翌日,国务院表示支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做法,并同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中国是一个单一体制的国家,根据宪制,权力来自中央。当处理涉及国家宪制秩序的问题时,理应由全国人大按照《宪法》规定行使相关权力,而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法律决定或制定法律文书。

今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基本法》作出决定,从宪制层面解决香港特区无法自行处理的问题,是以特事特办的方式迅速处理特殊情况。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特区政府提供具弹性及有坚实法律基础的决定,亦确保了第七届立法会的任期仍然按《基本法》第69条指定四年,因此避免修改《基本法》。大家必须紧记《基本法》是一份宪制文件,通常不会因一次的个别情况而修改。今次的决定为这次特殊情况提供了具约束力的法律基础,因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透过决定解决宪制问题是一个正确和适当的做法。

香港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当特区政府明白到没有权力处理涉及因押后选举而出现的立法会空缺问题,是必须由最高权力机关按中国《宪法》和《基本法》来处理。

2018年一宗司法覆核案(HCAL1160/2018)中,法官接纳案中的专家证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内地及香港特区的政府机关(包括香港法院)具有约束力,并确认香港法院无权裁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否无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切合中国的宪制秩序,并适用于香港特区,相关决定既符合“一国”也尊重“两制”。处理因押后选举而引起立法机关的空缺从来不属于特区的自治或管辖范围,无论是政府还是法院都无权处理,因此《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丝毫不受影响。至于有说法指相关决定突显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这是完全没有事实或法律基础的。出现这些根本性的错误正好说明我们必须认真和正确理解《宪法》及《基本法》所制定的宪制架构、目的和解释。

我们已经妥善地处理立法会选举及立法机关空缺的问题,大家现在必须同心抗疫,尽快恢复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工作,让社会稳步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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