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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听证申辩:提证监会十三年前发文,“恳请不予处罚”

原标题:康得新听证申辩:提证监会十三年前发文,“恳请不予处罚”

8月3日-5日,证监会举行了关于上市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康得 002450)的二次听证会。其中,第一天(8月3日)上午为针对公司的听证,其余时间均为针对相关个人的听证内容。

其中,在关于公司的听证会上,双方主要围绕两个焦点进行讨论,一是证明外销虚假利润金额的证据是否充分,二是是否存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节。

针对第二点,康得新列举了证监会发文和多个前案案例作为申辩依据之一,其中包括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与此同时,康得新从保护投资者、精准处罚等方面入手,申请证监会对公司不予处罚,而是精准处罚相关责任人。

江苏证监局调查人员则认为,康得新违法情节严重,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公司所列个案案情与本案无关。而听证会主持人则请各方围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来进行辩护。

然而,对于市场各方关心的康得新122亿存款“不翼而飞”的问题,这次听证会并没有过多提及。到底是“虚增”还是“占用”?康得新现有管理层与原管理层、监管方的意见并不一致。

康得新方面认为,公司不能直接认可原管理层对财务虚增金额的证言,公司不能排除原管理层用财务虚增掩盖其资金占用的可能性,因为占用和虚增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夸大虚增会掩盖了占用。

8月3日下午,证监会举行关于康得新创始人钟玉的听证会,知情人士表示,钟玉承认作为本事件的决策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过,众多康得新投资者认为,这样的表态并不清晰,钟玉是承认“虚增”还是“占用”,大有不同。

在去年11月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钟玉一方表示,资金占用调查结论不正确,而证监会在今年6月28日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版本中,删除了对“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的表述,转而以“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的表述替换。

列举多个“只处罚相关责任人”的案例

去年7月5日,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称《事先告知书》)认定,康得新存在虚增利润总额119亿元、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

其中,康得新大股东康得集团利用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分别于2014年至2018年非经营性占用康得新资金65.23亿元、58.37亿元、76.72亿元、171.50亿元和159.31亿元。当时,《事先告知书》并未对康得集团占用资金的余额及去向进行说明。

在今年6月28日重新下发的《事先告知书》中,上述内容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关于“银行存款余额虚假记载”的表述。(相关报道:《证监会重发康得新处罚:虚增利润减少、资金占用被删》)

在8月3日上午举行的听证会中,康得新表示,在中国证监会执法史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企”的原则,曾对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甬成功、国能集团、山东海龙、方向光电等上市公司未予行政处罚,而仅处罚其责任人员。鉴于康得新现有经营已无拟被处罚责任人员参与,完全由新任管理层接手,且康得新正在积极推进整体重整前的准备工作,为更好地保护康得新所属产业的发展,保护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恳请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对此,江苏证监局认为,康得新财务造假情节严重,其系统性造假涉及多家并表子公司,牵涉人员众多,涵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条线、生产、仓库、销售等多个部门,相关部门领导、主管和员工均不同程度参与造假,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时间跨度长、造假金额大、性质恶劣,不具有《行政处罚法》第38条所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节。

记者翻查上述法规内容,该条法规的主要内容为,在调查终结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提出的,康得新连续四年财务造假,虚增利润总额高达115亿元,性质恶劣,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情形。康得新方面进一步回应,甬成功涉及连续六年财务造假。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最高达到了97%。但中国证监会依旧未对其予以行政处罚,就是考虑到保护投资者的原则。

此外,康得新表示,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康得新不予处罚和退市,康得新愿与投资者保护机构共同协商,在兼顾现有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投资者予以赔偿。相反,如坚持对康得新进行处罚,之后的退市和破产将不仅会导致现有股民受损,还会使得既往年度受虚假陈述误导而交易康得新股票的投资者所产生的损失,仅能以普通破产债权的顺位和比例进行清偿。

康得新认为,本案中,康得新财务造假事件是由于原管理层部分成员串通谋划,管理层凌驾于内控制度之上造成的,恳请对康得新的相关责任人员精准执法,同时从切实维护股民利益、保护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考虑康得新的申请,对康得新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提证监会2007年发文、易会满主席讲话内容

在列举相关前案案例作为论据的同时,康得新方面指出,证监会对这些前案的执法标准,应是根据《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作出。

对此,记者翻阅文件后发现,该《通知》于2007年8月13日挂网,编号为“证监发[2007]111号”,其中第三点为“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通知》显示,任何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任何以上市公司为平台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都会严重损害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都是对公司相关各方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侵害。稽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同时,《通知》指出,一些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陷入困境,自身发展无望,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难以保障,实施重组是唯一的出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企”的原则,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

康得新表示,本案中,康得新在钟玉辞去董事长职务后,经过了两次经营管理权变更,现实际由职业经理人主持日常工作,作出经营决策。康得新正在积极进行重整前的准备工作,公司已与债权人在积极沟通债务重整方案,康得新集团层面也收到多名投资人的投资意向,正在积极磋商,并同步推进重整进展。

此外,康得新方面还指出,中国证监会易会满主席在2020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的讲话中曾表示,分类施策,体现科学监管,区分实质违规与形式瑕疵,区分受疫情影响与借机造假,区分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既体现监管的严肃性,又体现监管的精准性。

康得新认为,再坚持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对于一个控股股东持股比例20%的上市公司来说,处罚的后果将需由持股占比70%多的全体中小股东共同承担,并不能起到更好的监管效果。

鉴于康得新现有经营已无拟被处罚责任人员参与,完全由新任管理层接手,且康得新正在积极推进整体重整,为更好地保护康得新所属产业的发展,保护全体中小股东的利益,恳请对康得新不予处罚。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肖玮编辑李薇佳孙勇校对柳宝庆

记者联系邮箱:xiaowei@xjb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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