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已无矿泉水开采企业,为何还对开采销售“矿泉水”征税,财政局长这样解释
23日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方案(草案)》的说明以及审查结果报告,并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上海市资源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方案》的决议。
根据决议,从今年9月1日起,本市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其次,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对矿泉水怎么征资源税
据悉,从9月1日起实施的《资源税法》对地方政府、地方人大有三项授权事项。一是决定适用税率。实行幅度税率的,地方应统筹考虑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决定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决定计征方式。地方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三是决定减免优惠。上述三项授权地方决定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016年,国家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要求各地清费立税,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并遵循改革前后税费平移原则,适当并入资源税。
市财政局局长曹吉珍表示,我们对本市的应税资源情况进行了梳理,本市矿产资源十分贫乏,当时仅有粘土、矿泉水进行了开发利用,均未征收资源税,仅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经请示市政府后,本市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适用税率标准,并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对粘土和矿泉水开征资源税,同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降为零。改征资源税后,纳税人负担总体不变。2019年资源税税收收入12.29万元(全部属于地方收入)。
按照决议,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平移原矿的税率标准,即对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曹吉珍说,主要考虑是本市矿泉水资源较丰富,但基本来源于地下水,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受地质环境约束程度较高,历史上不合理的开采已造成了严重的地面沉降。2018年底,对全市现存的7家矿泉水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不再予以延续。
“目前,本市已无矿泉水开采企业,原矿泉水开采企业的矿泉水库存也已销售完毕,从2020年开始,本市已经不存在应征矿泉水资源税的企业。”曹吉珍说,但考虑到矿泉水作为一种优质饮用水资源,一旦本市地面沉降受控后亦有再度开发的可能,即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基础依然存在,为此,从贯彻税法和依法征税的角度,仍需要对矿泉水设置适用税率和计征方式。
曹吉珍说,按照2016年资源税改革的政策规定,矿泉水的征收对象包括原矿和选矿,因此对应原矿和选矿分别设置了两档税率:一是开采矿泉水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本市主要是生产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由于对开采出的矿泉水进行了除铁除锰、过滤等加工,所以按选矿征收资源税,税率为7元/吨,计税依据为桶装或瓶装矿泉水的销售量;二是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包括生产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本市主要是生产啤酒,按原矿征收资源税,税率为4元/吨,计税依据为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的销售量或自用量。《资源税法》颁布后,明确仅对矿泉水的原矿征收资源税,可从量计征或从价计征,从量计征的税率标准为每立方米1-30元,因此按照资源税立法所遵循的税制平移原则,继续对矿泉水采用从量计征方式,平移原矿的税率标准,即:对纳税人开采矿泉水直接销售或自用的,税率为4元/立方米,计税依据为应税矿泉水的销售量。
哪些情况可以减免资源税
决议规定,对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从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发生的次月起12个月内免征资源税。
曹吉珍说主要考虑是,《资源税法》授权地方决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涉及两种情形,一是关于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税收减免。由于矿泉水的开采不涉及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情形,因此,对此类情形设定税收减免政策。二是关于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收减免。原《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对此情形可以酌情减免资源税,由于历年来本市矿泉水的开采利用情况总体一直比较稳定,未发生过可以酌情减免资源税的情形,因此本市也未制定相应的减免税政策。虽然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是否发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一旦发生就必然导致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需要有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
“本着‘合理扶持、操作便利’的政策设计思路,我们提出了上述税收减免政策建议。”曹吉珍说,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企业遭受损失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恢复生产,对此给予企业12个月的免税政策,能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同时,也鼓励企业早日恢复生产,因为企业越早恢复生产,其可享受的减免金额就越高。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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