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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性司法”护航汉江禁渔

原标题:“修复性司法”护航汉江禁渔

7月17日,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利用云庭审系统,公开审理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今年4月26日晚20时,杨某某在禁渔期驾驶铁制柴油机动船,从汉江禁渔水域宜城市南营办事处万洋段出船,采用电捕和白色粘网捕鱼的方式捕鱼,一直捕至宜城南营办事处南洲大闸处水域,捕获鱼类有鲤鱼、鲢鱼、小白条。在捕鱼过程中,杨某某被宜城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缴获作案工具和渔获物。经称重,上述捕获的水产品共计45斤。

考虑到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且自愿向汉江水域投放鱼苗,用于修复被其破坏的渔业生态资源,宜城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缴纳用于增殖流放的生态补偿费用,没收、销毁扣押的作案工具,承担生态损害评估费用。

庭审结束后宜城法院联合市检察院、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赴非法捕捞点附近水域,对被告人家属购买的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共计投放鲢鱼、鲤鱼71千克,苗种43750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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