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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草案)》

原标题: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草案)》

来源: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10月26日下午,浙江省召开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草案)》,浙江省广播影视地方立法工作和视听新媒体监管制度建设获得了实质性突破。

草案根据广播电视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节目内容管理制度。规定公共视听载体可以播放及禁止播放的节目范围,各类节目必须符合合法制作和提供的要求。二是节目传输保障制度。规定节目信号传输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三是运营单位备案制度。规定运营单位应当在运营开播后15日内,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明确了备案材料、程序、受理形式、变更备案以及备案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指导等要求。四是运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要求运营单位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存档备查、系统配合和行业自律等方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五是技术监控制度。规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技术措施,对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活动实施监督。

浙江省广电局从2007年起,开始着手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的立法准备工作, 2011年草案作为二类项目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2012年该项目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从今年初开始,省法制办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会同省广电局到有关市县开展了立法调研。省广电局还组织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借助互联网门户网站、公共电子邮箱、公共视听载体、行业报纸刊物等多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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