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拟立法适当增加人大专委会“驻会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
今天上午,《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变更,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分党组建设等进行了规范。
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性机构,肩负着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赵卫星说,近年来,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围绕中心工作依法履职,积极主动作为,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做法,需要进一步总结归纳固化下来。随着新时代人大工作创新的不断深入,需要赋予专门委员会一定的改革空间,以提高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履职成效。在工作中,各专门委员会也普遍反映,希望通过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为专门委员会履职增效赋能。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2005年通过的《关于充分发挥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作用的若干意见》,已不能充分满足目前专门委员会履职的需要。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方式,对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工作作进一步规范、推动,为专门委员会更好履职提供法制保障。
此次立法从加强规范专门委员会组织建设出发,对专门委员会的成员组成、驻会要求、成员结构、产生方式、工作分工、办事机构等进行规范。条例草案提出,专门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10人,适当增加专门委员会驻会成员人数,专门委员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旨在突出专门委员会的经常性、专业性。赵卫星表示,考虑到专门委员会成员增加后,确保相应比例的驻会成员存在一定困难,故没有提出明确的驻会成员比例,而是提出“适当增加”驻会人数。另外,对专门委员会下设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专业性办事机构也进行了规定,保障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力量。
根据法律规定,条例草案对专门委员会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了梳理列举。同时,将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监督,加强与全国人大、各省区市人大、各区人大有关委员会的上下联动,强化长三角地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协同等近年来成熟的经验做法固定下来,便于长期坚持。同事,对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进行规范。明确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与主持、出席表决、列席对象等内容,为专门委员会集体履职创造条件。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采取措施,推进保障专门委员会及成员能力建设进行规范,对专门委员会及成员加强自身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常委会要加强对专门委员会的领导,通过组织培训和表彰优秀,提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履职能力和履职积极性。健全完善涉及多个委员会领域事项的协调机制。鼓励通过建立工作室、组建代表专业小组、建立专家咨询机制等形式,为专门委员会及成员履职提供支持。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