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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利用航班延误赚了300万,被指涉嫌刑事犯罪,是诈骗还是合理利用规则?

原标题:女子利用航班延误赚了300万,被指涉嫌刑事犯罪,是诈骗还是合理利用规则?

女子利用航班延误赚了300万,被指涉嫌刑事犯罪,是诈骗还是合理利用规则?

今天,一则“航班延误,发家致富”的新闻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2015年至今,李某共遇上延误航班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然而,这些行程都是李某利用自己和亲戚的身份证购票虚构,目的是利用飞机延误骗取延误险理赔金。4月29日,南京警方以涉嫌保险诈骗罪将李某抓获归案,并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然而,看了新闻后,网友们却纷纷在微博微信各大平台为李某鸣不平,这又是为什么?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采访了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女子靠分析天气4年“延误”900余次

4月27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楼派出所接到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陈先生的报警,称在机票延误险赔付时,发现以李某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护照号身份证号,多次进行理赔,怀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险诈骗。鼓楼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李某等20余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险公司频繁申请航空延误险。经过进一步调查,民警发现这些账户的赔款,最终都转账到了李某的账户,警方推断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民警于4月29日赶赴山东将李某抓获。

在李某的住所,办案民警搜查到大量用于记账和航班信息的纸质笔记材料,以及电脑中多份航空延误险异常说明样表。这些样表清晰记录了其向各大保险公司索赔的详细信息。

据调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于购买机票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都是其以买理财为由从亲朋好友处骗来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个人的身份索赔到了10余万。李某到底是如何操作的呢?

原来,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的李某,有提前获取航班取消或延误信息的途径。她在网络上挑选了延误率较高的航班,再查该航班的航程中有没有极端天气。选定目标航班后,通过从亲朋好友处骗来20多个身份证号以及护照号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为了更具隐蔽性,李某每次购买机票都要用四五个身份,每个身份最多购买了40份延误险。之后,李某会时刻关注航班动态,如果了解到航班可能不会延误,她就在飞机起飞之前把票退掉,尽量减少损失。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开始着手向保险公司索赔。

据了解,购买一份保险的保费大概是40元左右,保险公司因飞机延误而赔付的金额在400到2000元不等。如果延误时间长,赔付的费用可以到七八千元。经初步统计,从2015年至今,李某共实施诈骗近900次,获得理赔金近300万元。

网友吵翻天:没坐飞机就算诈骗吗?

南京警方介绍,航班延误险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李某之前曾从事过航空服务类工作,对于飞机延误信息及保险理赔的流程都有所了解,失业之后的她,便打起了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的主意。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但不少网友在微博、微信留言,对此并不认可。在网友们看来,既然保险公司制定了航班延误险这一规则,那么就应当遵守规则,发生延误后老老实实赔偿。

网友“大师兄Li”留言:“这顶多算投机倒把吧,怎么是诈骗?而且是买的保险,谁让你们延误的!”

网友“文天林医生”说:“延误了就得赔,没什么可说的吧?没有哪项规定不让人买机票买保险。大家都应该感谢她为航空服务质量提升所做的努力。”

网友“青岛城事”说:“这是人家凭本事算的,买了你的保险你就老老实实赔就行了。”

还有网友指出,是否乘飞机是同航空公司的合同,延误险是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航班延误保险公司理赔,不延误不赔,不能因为没坐飞机就认定为诈骗。

冒用他人身份购票或成定罪关键

购买航班延误险涉嫌骗保,法律界人士对此又是怎么看的呢?

“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我认为李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所律师陆凤阳说,本案中,李某可能涉嫌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诈骗罪,另一个是保险诈骗罪。其中,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嫌疑人虚构事实,无中生有。

“李某的购买行为是真实的,没有虚构。她购买机票和相关的延误险之后,如果相关航班确实延误,作为消费者,她有权利根据相关保险合同条款申请理赔,这是合法行为。”陆凤阳指出,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李某以个人名义购票及索赔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符合航空业和保险业交易规则和惯例,是正当的、合理的行为。

那李某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呢?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从目前披露出的事实来看,案件定性可能存在争议。因为一般保险诈骗是以隐瞒或故意制造理赔条件来骗保,但本案中,飞机延误与否显然不是李某能决定的,她也只是凭经验估计,不一定符合骗保特征。

陆凤阳认为,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机票的行为,应适用合同法,若身份证原主不知情,属于合同无效,“涉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合同法相关条款,主张李某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达成的前述保险合同无效,要求其返还相关理赔款项或不予理赔。”

但也有律师指出,本案定罪的关键点或许在于,李某冒用了他人的身份信息购票,其实是虚构了不存在的行程骗取赔偿。因此,李某用本人身份购票的部分不构成保险诈骗,但冒充他人身份获利的部分构成骗保,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案子存在争议,也可能是因为大家还不了解案件的更详细信息。具体案情如何,相信公安、司法机关会给出一个准确的结论。”多位法律界人士也提醒,即使最终认定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她的行为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多少有违诚信,另一方面,从法律上讲,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也已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

栏目主编:王海燕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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