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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南京延误险骗保案”:犯罪数额1万以下只能行政处罚

原标题:律师谈“南京延误险骗保案”:犯罪数额1万以下只能行政处罚

针对南京鼓楼警方披露的“李某航空延误险骗保案”最新信息,6月12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向澎湃新闻分析称,司法机关需要严格甄别涉案人李某获利300万元中的犯罪数额,哪些是虚构延误事实获得的,不能笼统地将所有理赔金一概计算为“犯罪数额”。

刘长认为,不仅犯罪金额直接影响量刑,而且如果李某伪造延误证明、虚构航班延误事实所获取的保险金未达到1万元的刑事立案标准,则对李某也不能刑事追诉,只能给予行政处罚。

6月12日,南京鼓楼警方公开通报备受舆论关注的“李某航空延误险骗保案”,并首次披露多个重要信息:涉事女子李某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检察机关已提前介入该案件。

此前,江苏媒体扬子晚报10日报道称,据南京鼓楼警方介绍,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诈骗行为,同时诈骗金额已达到保险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该事件引发人们关注和争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刘长向澎湃新闻表示,南京警方12日发布的通报重点强调李某有“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这与此前报道中警方披露的李某仅仅只是未实际乘坐航班、以他人身份信息购买保险等内容形成了鲜明对比。

刘长认为,如果李某仅仅只是未实际乘坐航班,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如果航班的确延误,李某当然有权获得理赔,不存在骗保的问题。但是如果按照警方新近发布的信息,“航班延误”这一事实也系虚构,则李某将可能属于投保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情形,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保险诈骗罪。

但是,刘长同时认为,需要特别注意,针对嫌疑人李某获得的近30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司法机关需要严格甄别:300万元当中哪些是通过“伪造航班延误证明”、“虚构航班延误事实”来获取的,哪些是航班延误事客观存在、保险理赔条件已经成就情况下获取的?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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