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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中院:当事人称赞,深深被法官渊博的知识和丰富审判经验所折服

原标题:北海中院:当事人称赞,深深被法官渊博的知识和丰富审判经验所折服

北海中院:当事人称赞,深深被法官渊博的知识和丰富审判经验所折服

“感谢吴庭长,感谢合议庭成员,通过案件的审理我真的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我也被吴庭长渊博的知识和丰富审判经验所折服,吴庭长写的裁判文书写得真好,不仅专业还通俗易懂”。北海中院诉讼服务中心传来当事人的感谢及对法官工作的赞扬之声。

2020年5月26日上午,当事人裴某及其女儿将“秉公办事、执法如山”、“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两面锦旗送给北海中院行政庭审理其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对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审判表示了高度赞扬和诚挚的感谢。

2011年8月30日,裴某与石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4月22日,石某某立下《遗书》,将涉案房屋及屋内一切财产处分给裴某继承。石某某去世后,吴某某(石某某前妻)与石某某唯一的婚生女儿吴某认为石某某的《遗书》系伪造,涉案房屋应归其继承所有,与裴某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后经北海市两级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裴某继承。裴某据此申请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到其名下。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登记不动产时房屋和土地是一体的,要保持权利主体一致,但是涉案房屋的土地权属不明确,没有进行登记为由拒绝办理,为此裴某诉至合浦县人民法院。合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合浦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涉案房屋登记为裴某名下。原审第三人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在查阅在案卷宗材料及询问各方当事人的情况下,查清了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本案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由裴某继承。按照“房地一致”原则,石某某先取得《房产所有权证》则“地随房走”,其《遗书》中处置的涉案房屋产权应当包含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吴某某并不享有涉案房屋及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虽吴某某已经参加本案行政诉讼,但原审法院判决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履行对涉案房产的行政登记职责,并不影响其权利或减损其权益,遂依法驳回了吴某某的上诉。据悉,涉案房屋已登记到裴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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