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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代表:生物安全立法应统筹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

原标题:周洪宇代表:生物安全立法应统筹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

正义网北京5月26日电(见习记者单鸽)2019年10月21日,我国生物安全法草案已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是人民健康、社会安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保障,制定一部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生物安全法十分必要,有助于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在做客正义网“2020全国两会访谈”,接受记者的远程云端采访时表示,“加快修改完善生物安全法具有很好的基础条件,既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

在周洪宇看来,生物安全法适用范围广,牵涉事项多,在立法中必须要统筹发展和保护两大关系。“这样才能促进中国由生物资源大国转型为生物资源强国。”周洪宇表示。

在法律制度的构建方面,周洪宇建议要围绕建立的体系和解决的问题建立完善奖励、规划、考核评价、决策咨询、风险评估、监测预警、联防联控、名录清单管理、信息公开和共享、公众参与、信用管理、应急预演和救援、生物及其制品进出口的安全风险防范与控制、国家信息交流与生物安全资料交换、生物安全的国家报告、遗传资源的惠益共享等制度。“通过划定法律边界,释放活动空间,规定法定资质,明确法定程序,开展规范衔接,为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的治理能力奠定规范体系基础。”周洪宇告诉记者。

他还建议在法律中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明确各方面责任,以构建严密的国家生物安全体系;构建统一指挥、军地互补、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新型生物威胁防御体系;在各级政府建立生物安全管理机构,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

针对全球生物安全形势以及我国未来可能面临的生物威胁,周洪宇建议在立法中对生物威胁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基础研究、安全管控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对自主创新的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也要作出规定,保障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先进完善,提升国家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周洪宇说道。

在法律责任划分方面,周洪宇建议针对现行法律规范运转不力的问题,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损害、公共卫生安全损害的补救和赔偿制度,加大对不报、虚报、瞒报生物安全危害信息的处罚力度。“必要时,可针对连续的违法行为建立按日计罚制度。”他说。

目前,对利用胚胎移植、转基因、基因编辑等现代生物技术开展动植物科学实验、遗传育种、医学临床研究(如培育的动物器官向人体的移植)等工作的监管管理还比较薄弱,存在多头管理、推诿扯皮和监管盲区,也缺乏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资质要求、生态环境风险评价和生物伦理评价。“建议对这些工作的监管做出明确规定。”周洪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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