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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 建立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建立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 建立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

法治筑坦途全面奔小康

全国政协委员戴红兵: 建立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

《人民日报》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法治是美好生活的“护身符”,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工作会更顺心,生活会更舒心。

“相对于城市,一些农村边远地区的法律服务资源仍很匮乏。在实践中,为避免‘因案致贫’的发生,很多地方都会将法律服务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红兵委员介绍,广西法院系统在农村地区设立了法官工作站、推行巡回审判,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把法律送到村民家中,解决了农村群众享受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节选自《人民日报》

建立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全面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小微企业市场退出路径依然不顺畅,行政退出的形式程序与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司法清算机制仍较为繁杂,且行政路径与司法路径尚未形成衔接机制。这迫切需要我们统筹建立行政机制与司法机制的简易化,探索“互认、互通、互转”的行政、司法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小微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一、当前小微企业退出存在的问题

一是司法清算退出机制过于繁杂。目前企业的司法退出路径分为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均较为繁杂,审理周期较长,准入标准较高。二是行政退出的形式程序与实际情况不相匹配。小微企业因其股东少、关系简单、周期不长、收益微薄等特点,停业后往往不会选择费用、时间、精力等成本较高的市场退出方式,而是自行结算并分割剩余财产,这易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登记管理隐患。三是司法退出与行政退出之间缺少衔接。在司法退出与行政退出之间,存在客观上的联动需求,但目前并没有完善的衔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未有高效移交机制,对于已完成的相关工作或相关文书,也未有合理的互认机制。

二、建立小微企业简易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是建立针对小微企业的简易司法清算或司法确认程序。一方面,对于司法清算程序,统筹调整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的简化规则,明确小微企业司法准入标准,建立一种比现有清算简化程序更为简易的、突破更多的“超级简易程序”。另一方面,可以建立一种司法确认程序,即对于当事人自己已完成的清算、结算或分配工作,以及当事人之间已达成的结算协议或分配协议等事实,可以申请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其合法性与真实性。

二是完善针对小微企业的简易行政注销程序。简化注销程序的形式材料要求,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矛盾、能够达成合意、愿意签署承诺书等情况下,减免相关形式材料的提交要求。重塑流程环节,简约文件材料。能够“并联”运行的,决不“串联”实施;可以合并统一的,尽量合并统一。“让数据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互联网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推进政府各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三是在简化机制的同时强化信用惩戒与司法救济保障。简化程序容易引起虚假情况以及相关当事人权利受损,因此,必须配套相应的惩戒机制与权利救济机制。一方面,从行政惩戒的角度,应当强化信用约束,落实诚信义务。对于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和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的,不仅要撤销企业注销登记,而且要依法严惩,甚至穿透到个人责任;另一方面,从司法救济的角度,企业当事人虚假陈述的,应当明确追索原股东责任的机制,反之,如果当事人已如实陈述,且经过合法简易退出程序后,即使其他当事人就简易注销提出异议或诉讼,也采一审终审方式,维护简易退出机制的对抗效力。

四是打通司法退出与行政退出的衔接机制。在司法退出机制与行政退出机制出现交集与转换时,应当建立“互认、互通、互转”机制。“互认”是指,已经依法完成的环节或步骤,如果起到确认事实或确认承诺等作用,司法和行政机关之间应当相互认可,并减免自己起到同类作用的环节或步骤。“互通”是指,借助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等机制,加强司法机关与登记机关的数据对接、工作协调。例如将裁判文书通过当事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场主体)、身份证号码(自然人)与市场主体登记系统相关联,建立数据对应,完成信息共享,可省去送达、回证确认等程序。“互转”是指,当事人可以直接提出转换申请或根据指引提出申请,由正在处理的机关直接完成转换,并由另一机关直接受理启动相应的退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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