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吉林农业大学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的通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有关规定,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以下行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严厉打击。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已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以及有发热等症状者,拒不执行相关检测、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的;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或与确诊、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故意隐瞒接触史,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开展流行病调查的;
三、从境外、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其他重点地区返(来)吉人员,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调查时不如实相告的;拒绝执行相关检测、居家隔离观察、集中隔离观察措施的;
四、在疫情防控社区(村屯)封闭管理期间,拒不执行封闭管理措施,恶意阻挠、暴力抗拒基层工作人员依法管理,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的体温检测、检查登记、传染病调查、样本采集、环境消杀等防控措施的;
五、在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外出,造成传染风险和隐患的;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公共场所及其他相关场所,违反规定抗拒测温、扫码、登记等防控措施,寻衅滋事的;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故意伤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故意毁坏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危害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在防疫场所(点)、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
八、哄抬防疫药品以及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防疫用品价格的;哄抬粮、油、肉、蔬等民生商品价格的;大量囤货,高价销售以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散布疫情谣言,谎报疫情的;编造虚假疫情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明知是虚假信息,仍通过微信、短信、网络等途径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特此通告。
吉林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5月23日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网
责编:胡鑫
审核:刘青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