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人大代表刘艳:应简化现有疫情报告制度,国家疾控中心可直报国务院
走进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副院长刘艳的办公室,只见桌上堆着厚厚的一摞材料,有笔记,也有打印好的法律条文。“今年我打算提一个关于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开始时我并不熟悉此法,所以请教了很多专业人士,翻阅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刘艳说。
因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刘艳从小年夜开始便几乎没有休息。第九人民医院虽然不是接受新冠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但也设立了发热门诊。作为院防控领导小组成员,刘艳每天都在医院值守、巡视。
繁忙的工作之余,刘艳也没有忘记身为人大代表的职责。看到众多志愿者戴着各式口罩在社区参与防疫工作,刘艳撰写了一份建议,提出要加大对社区工作者的保护力度,不仅要保证他们有充足的防疫物资,还要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工作中的耳闻目睹,更让她萌生了建议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的想法。
“我本人不是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但作为一名医务工作者,我可以接触到很多一线医生,他们反映的问题最直接、最关键。”刘艳说,2003年非典疫情后,我们国家便建立了“不明原因发热伴肺炎”发现及报告系统,按照该系统的设计思路,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在平时发现具有发热伴肺炎但又不能列入已知疾病的病例时,通过该系统报告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该系统没能发挥预想中的作用。
“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层报规定,但对于这类直报系统,缺乏相应法律法规支撑。”因此,刘艳在议案中提出,在现行传染病防治法中增加一条,明确该系统的法律地位。同时,应进一步简化现有的疫情报告制度,赋予中国疾病控制中心直报国务院的权利;并可在疾控中心设置一名“传染病报告员”,由顶级传染病防治专家担任,必要时由其直报国务院,理顺面向社会的预警信息发布主体。
刘艳还发现,现行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穷举的方式列举具体病种,将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有所提及,但适用前提是“传染性”。如何应对有扩散趋势的、突发原因不明的疾病?刘艳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第一款增加“对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并有扩散趋势疾病,依照本法相关规定进行防治”的内容,提前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时间,更好发挥该法的预防作用。
“还有一点,我建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收集个人信息的主体、隐私保护、信息封存等制度,完善疫情防控中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刘艳说,这次疫情中,及时登记信息为锁定传染源提供了帮助,但也存在信息收集过多、保存不当等问题,“而且这些信息收集之后去了哪里,什么时候应当销毁,也缺乏法律规定”。
随着疫情防控逐渐转向常态化,刘艳把更多时间投入履职工作。在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研时,她发现,和同级医疗机构相比,区疾控中心在财政投入、人才培养、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基层公共卫生专业人才数量和能力的双不足,已严重制约了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加大对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投入很有必要,特别是针对类似新冠肺炎这类新发传染病,早发现是极其重要的。”刘艳建议,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监控分析手段,构建疫情快速响应机制,通过集合临床发现、实验室数据、舆情流量,甚至是消费流量等多元信息,运用科技手段,及时筛选出某一区域某段时间内密集出现的某些病情或症状,及时发出预警,使我们的预警监测体系更高效、更精准。
刘艳说,新冠肺炎疫情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了巨大影响,如何从中吸取经验教训,补齐短板,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升公共卫生能力和水平,更好适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更好适应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需要,是“后疫情”时期应当思考的问题。“理顺体制机制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勤洗手、使用公筷公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些疫情中养成的好习惯也不能丢了。”
栏目主编:张骏
文字编辑: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