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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担责方式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原标题:环境污染案件的担责方式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俊)环境污染案件担责除了赔偿外还应修复。今天(5月8日),最高法召开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以下简称“绿皮书”)等,根据绿皮书,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最为关键。”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表示,根据绿皮书,环境侵权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明显下滑但结案量相对平稳,呈现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环境污染案件需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二是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记者注意到,去年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首次将“修复生态环境”确认为赔偿责任方式。

最高法环资庭庭长王旭光表示,注重修复亦是环境司法的基本特性。

据王旭光介绍,此次最高法发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以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作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在相关公益诉讼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探索适用限期履行、劳务代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复等多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以及代履行等执行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及时有效恢复。”

新京报记者王俊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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