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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标准使用错误 山西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格被罚

原标题:生产标准使用错误,山西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格被罚

新京报记者4月8日了解到,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其中,标称山西晟浩粮油公司生产的1批次精炼棉籽油因溶剂残量超标近2倍,忻州巨龙食品公司生产的1批次胡麻油(调和油)因酸价不符合国标被通报。两家生产企业均被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以及罚款。

2批次植物油按旧国标生产抽检不合格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9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老路干菜店销售、标称山西晟浩粮油公司生产的精炼棉籽油(5L/桶,2019/5/16),溶剂残留量为38.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mg/kg。

山西省市场监管局表示,溶剂残留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浸提溶剂后,没有在后续工艺中采取有效措施去除溶剂。食用油中溶剂残量过高,长期大量摄入可能会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造血系统产生影响。

生产标准使用错误 山西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格被罚

上述核查处置通告显示,该批次不合格精炼棉籽油共生产6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未使用新标准,按旧标准生产。运城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生产企业山西晟浩粮油有限公司整改,责令严格按新标准生产,检验合格后再销售;并对其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8160元,罚款8.5万元的处罚。

根据山西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10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大同市诚福粮油有限公司销售,标称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秀康”胡麻油(调和油,5L/桶,2019/7/2),酸价(KOH)检出值为1.6mg/g,而国标为≤1.0mg/g。

据了解,酸价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酸价严重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

上述核查处置通告显示,该批次不合格胡麻油(调和油)共生产30箱,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使用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企业没有认真学习掌握国家新标准GB2715-2018,在印刷标签时,错误使用推荐标准SB/T10292-1998,导致检测结果不合格。忻州市市场监管局要求生产企业忻州市忻府区巨龙食品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印刷正确的标志,并对其实施警告,没收非法所得金额4800元,罚款1万元的处罚。

公告疑错误引用国标

值得关注的是,新京报记者搜索该公告提及的国家新标准GB2715-2018发现,目前尚无2018版,而现行标准为GB271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该标准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2月颁布,2017年6月实施。

生产标准使用错误 山西2批次食用油抽检不合格被罚

“应该是公告写错了,根据目前公布的信息,可断定执法标准是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而不是GB2715-2018。”4月7日,科信食品与营养信息交流中心科学技术部主任阮光锋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企业来说,应加强对新标准和法规的学习、理解和执行;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加强新标准法规的培训和理解。“标准的一字之差,也反映基层治理的能力。”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GB2716-2018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6月21日发布,2018年12月21日实施。新标准的主要亮点是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并要求标签标识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等。

“该条例主要是针对此前发生的一些食用油发生的乱象。”阮光锋说,以胡麻油为例,某产品可能胡麻油只有1%,剩下都是便宜的大豆油勾兑而成,但产品也打上“胡麻油”的标签,以胡麻油品类赚取高额利润,GB2716-2018就要求标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

新京报记者欧阳晓娟图片来源官网截图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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